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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2022年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2-09-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众创空间部分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
(二)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四)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3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创客团队或注册在龙华区的创客企业20个以上,且入驻时间均为3个月以上。其中,创客团队每年在龙华区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4家以上,或每年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孵化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或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四)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在孵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4家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九)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加速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或以上;
(二)加速器内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
(四)加速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
(六)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并有5家以上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
(八)入驻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
(九)原则上每年新增认定不超过2家。

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孵化载体认定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申报日前三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众创空间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众创空间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众创空间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众创空间运营情况总结,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等; 
(二)入驻创客或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创客或企业清单,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三)创客获得投融资的证明材料(如投资协议、转账证明等)。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 
(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
(四)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科技企业加速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加速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科技企业加速制度、加速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加速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与加速器签署的加速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入驻科技型企业公章的入驻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简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5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认定和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受理时间:2022年9月5日9:00-2022年9月20日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