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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龙华区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大力培育和扶持龙华区区级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区级创新载体”),为完善我区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创新载体包括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创新载体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是龙华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设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广东省、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对象。
申请区重点实验室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能够为组建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实验室。
(三)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并具有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四)实验室成员近2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作为前5名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合计不少于15项,其中实验室成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EI收录的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不少于7项。依托单位新引进的实验室成员近2年于原工作单位获得的上述科技成果,可纳入统计。
(五)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规模适度、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设实验室主任1名,应为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可包括不多于3名博士后等短期聘用人员),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不得在其他区级创新载体中兼任。
(六)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依托单位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5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区工程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组建具有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能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工程中心的培育对象。
申请区工程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4.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5.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
6.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最近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7.最近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8.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最近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组建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专门用房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类工程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设工程中心主任1名,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研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技术带头人不得在其他区级创新载体中兼任。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作为前5名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总计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5项)。 
第五条 区级创新载体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龙华区工程中心认定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申请人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五)报批
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区级创新载体拟认定名单,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公示
将报批后的区级创新载体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七)公布及授牌
拟认定名单按程序报批审定后且公示无异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公布授牌并下达批复。 
第六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完税证明、本年度各月完税证明(企业类提供);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近2年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七)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八)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买凭证;
(九)实验室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等);
(十)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实验室与其发起单位的关联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区工程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完税证明、本年度各月完税证明;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符合区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近2年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九)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买凭证;
(十)工程中心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等);
(十一)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工程中心与其发起单位的关联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 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级创新载体可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1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批复规定的组建期届满前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区级创新载体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华区XX重点实验室”或“深圳市龙华区XX工程中心”。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有关规定对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重点对创新载体的实验条件、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经费使用、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区级创新载体的验收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对完成项目批复约定所有建设指标的创新载体,评估结果为“合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建设投入扶持。
建设投入扶持主要是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养、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交流合作等费用的扶持。 
第十三条 对完成项目批复中明确约定为主要建设指标的创新载体,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给予建设投入扶持,但保留其认定资格,即日起重新计算建设期,建设期满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项目批复约定主要建设指标的创新载体,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载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创新载体称号。 
第十五条 对建设期满后半年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区级创新载体称号;对申请延期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区级创新载体称号。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验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区级创新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区级创新载体资格。 
第十八条 区级创新载体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区级创新载体资格。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区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需要,并结合区级创新载体运行状况,可适时调整区级创新载体的布局及结构,在论证基础上对区级创新载体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近2年,共分为两类:涉及需审计、财务核算的,按照申报之日前2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不涉及审计、财务核算,按照申报之日前24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7日,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深圳市龙华区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华科创〔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