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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2021年度总部企业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鼓励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和《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1、2,注:新政策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开展2020年度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申报工作。为做好该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3)
(一)龙华区2017、2018年度第一批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龙华区2018年度第二批、2019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申报对象(一)资助标准详见《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扶持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 3 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每年最高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在新区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和研发办公场地,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
4、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
申报对象(二)资助标准详见《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中“支持措施”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1、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2、符合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足 800 万元的,按 800 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3、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4、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5、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支持的,在申请本条支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支持金额。
三、申报时间
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8日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二)申请税收贡献奖励的需提供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
(二)申请租赁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
(三)申请购买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发票及银行回单;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uploads/allimg/210201/1-2102011Q51T10.zip

1.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18〕2号)

2. 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3. 龙华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申报名单
4. 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