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龙岗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辖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业设计对辖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一章 扶持范围、扶持方式、扶持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工业设计中心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中心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条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不超过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条 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工业设计研究院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研究院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奖励,“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最高不超过75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应真实有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开展审计对数据进行审核;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
(一)企业需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工业设计研究院”项目扶持资金,并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含当年)提出申请,以企业获得市级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如需完成项目整体验收的,在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含当年)内提出申请。
(二)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扶持的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三)除以上专项条件外,还应符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请指南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项目重复性以及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 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机构应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