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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0〕114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设定依据。
二、对申报项目要求的补充解释
(一)原则性解释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内其他部门资金扶持的,一律不再获得《实施细则》相关扶持。
2.《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法人单位”“法人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3.《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其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4.企业提交扶持申请之后至扶持资金拨付之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地任一项变更至龙岗区外的,将取消所申请项目的扶持。
5.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的项目,每期款项拨付时间间隔不少于10个月。尾款需在首期款付款后3年内申请,逾期将不予拨付。
(二)关于集聚空间扶持
1.申请集聚空间建设扶持、奖励扶持、运营扶持者需提供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申请建设扶持者还需提供相关经费投入证明文件。
2.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扩展升级为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或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扩展升级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存在分期建设并需合并申请重新认定的,在申请新的集聚空间建设扶持时,建设总投入需扣除原有空间的建设总投入,扶持金额也需扣除原有空间已享受扶持金额;由已申请建设扶持的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楼宇降级认定为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的,不能再次申请建设扶持。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升级、分期或降级认定为其他类型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已获建设扶持的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在被认定为同类型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后,不能再次申请建设扶持。
3.凡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摘牌的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满足相应条件的,在原有认定被撤销一年后可分别另行申请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因其他原因而被摘牌的,三年内不能申请上述认定),但不能申请新认定空间的建设扶持。
4.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和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在已认定的其他集聚空间内的,若基地建设总投入与原有空间建设总投入中有重复部分的,需予以扣除。
5.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运营考核办法由我局另行制订并发布。
(三)关于房租扶持
1.房租扶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不予扶持。
2.出租方或集聚空间投资商、运营商均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3.企业自用的办公用房(首次申报房租扶持的企业需进行现场测绘)以现场测绘和核实为准,可申请房租扶持。
4.原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被认定为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后,其入驻的数创企业自集聚空间被认定为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之日起,发生的房租按照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房租补贴标准进行扶持。
5.场地租赁合同必须由申请企业与经认定的集聚空间管理运营单位或物业业主签订(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电竞俱乐部,需与租赁物业的业主或物业运营商签订租赁合同);单个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申请者需分别提供租赁合同、正规租金发票、转账凭证,若与非管理运营单位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还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
6.申请房租扶持的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
7.房租扶持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一次申请 12 个月。
8.申请企业补贴期累计满三年不能再申请扶持。
9.存在协助企业虚报行为的集聚空间管理运营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将不予以通过,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相关空间认定,并被录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认定和扶持)。
(四)关于影视动漫扶持
1.影视类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1)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网络影视作品创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企业,须持有电影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须持有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实施细则》中所指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含故事电影、纪录片电影)、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
3.《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类数据的,均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发的“中(全)国电影票房”APP或“猫眼专业版”“艺恩数据”中任一 APP 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原创影视作品,除明确表述“排名前两位出品”者之外,其他均指申报单位是该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第一出品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上的第一出品单位;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的第一申报机构;国家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上线备案通过片目”的第一申报机构。
5.《实施细则》中的“网络影视作品合作收入”包括分成收入和制作收入两部分:分成收入指影视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与网络播出平台的分成总收入,制作收入指申请者与网络播出平台委托制作影视作品所获得的收入。申请者均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明文件。
6.《实施细则》中的“票房分账收入”“实际分账收入”,分别指申请者依照在电影票房总收入或与网络播出平台分成总收入中的股权或约定比例,与相关各方分账后实际所得收入。申请者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应股权、约定比例、收入所得证明文件。
7.《实施细则》中涉及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的,需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电影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出具的《电影公映许可证》;(2)发行机构出具的《数字版影片发行通知》,且通知上发行范围为“全国”;(3)前述 APP 上的公映首日票房数据截图。
8.《实施细则》中涉及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需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视频截图等证明文件。
9.《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播出/视听平台的,仅认可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 TV、抖音、快手、微博、微视、好看视频、搜狐视频、PP 视频、梨视频、趣头条、哔哩哔哩等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见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
10.《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入超过300万元”“分成收入超过8000万元”“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仅限猫眼数据。下同)达3000点”的,均要求网络影视作品在前述网络播出平台首播后两年内达到上述数值的方予认可。
11.关于《实施细则》第七条:
(1)能满足院线数字电影拍摄需求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需达到如下条件:物理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米;背景墙为 LED 高清显示屏且总面积不小于 700 平方米,分辨率均不小于 8K;具备完整的虚拟拍摄相关数字设备,包括虚拟场景的渲染设备、摄影机内外参照跟踪设备、数字调控灯光照明设备、人机交互设备等。
(2)能满足其他超高清视频拍摄需求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需达到如下条件:物理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背景墙为 LED 高清显示屏且总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分辨率均不小于 8K;具备完整的虚拟拍摄相关数字设备,包括虚拟场景的渲染设备、摄影机内外参照跟踪设备、数字调控灯光照明设备、人机交互设备等。
(3)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设费用扶持范围参照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标准,正式投入使用时间以首次对外服务的合同时间为准。影棚建在已认定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内的,若影棚建设总投入与原有空间建设总投入中有重复部分的,需予以扣除。
(4)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在影视拍摄基地内且为同一运营主体,则同一影视剧组同期租赁这两个拍摄场地的只能计算一次。
(5)申请运营扶持者须为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或已获得建设扶持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的运营单位,申请需提供拍摄许可证、剧组通告、影视作品开机仪式合照、在申报单位拍摄场地的剧组照片、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接待剧组证明文件。每个剧组与申报单位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总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且申报扶持的剧组平均服务费用不低于 30 万元。
12.《实施细则》中的后期制作企业,是指参与影视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
13.关于《实施细则》第八条:
(1)申请第(三)项后期制作补贴时,需提供:①与影视作品出品方、制片(作)方或同部影视作品的区外后期制作企业(其他企业不予认可)签订的后期制作委托合同、发票及进账凭证。②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电影作品分成收益超过 300 万元、网络电视作品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达 3000 点的证明材料。③申请单位在影视作品片尾署名的字幕截图(若是以企业 5 人及以上员工名义署名的,还需提供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保记录等证明材料),若后期制作业务发包方为同部影视作品的区外后期制作企业的,还需提供发包方片尾署名时排在申请企业之前的截图。
申请第(三)项后期制作还需符合以下条件:①同一影视作品有多个申请单位的,只对片尾后期制作总排名署名靠前的三家单位给予扶持,若片尾署名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排名的,只对排名靠前的三个有区内企业的领域中最靠前的企业给予扶持。
②发包单位和申请单位为关联企业的,不能申请该项扶持。③同一影视作品的多个申请单位之间为关联企业的,只对排名最靠前的企业给予扶持。
(2)国际 A 类电影节是指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官网发布的全球 15 个国际 A 类电影节。包括: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洛迦诺国际电影节、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卡罗维发利国际电影节、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华沙国际电影节、塔林黑夜国际电影节、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马塔布拉塔国际电影节、东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印度国际电影节、开罗国际电影节。
(3)其他国家级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金凤凰奖、北京电影节金坛奖、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奖等影视类国家级奖项,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类奖项、国家年度优秀网络影视作品、国家重点电影项目。
(4)申请第八条第(四)项获奖奖励的,需以后期制作企业作为获奖主体(相关制作人员作为获奖主体不予扶持),且获奖时间需晚于企业在龙岗注册时间。并需提供获奖证书、奖杯(章)原件、照片、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出具的获奖证明以及相关新闻报道链接、截图等证明文件。
(5)关于第八条第(六)项正版软件补贴:①根据国际后期制作组织 VEX Visual Effect Society 对工业用后期制作软件的建议,后期制作软件包括 3D 模型建构类(Autodesk Maya、Autodesk 3DS MAX、Cinema 4D、Pixologic Zbrush、AutodeskMudbox、Foundry MODO)、动画类(Autodesk Maya)、模型材质类(Autodesk Maya、Autodesk 3DS MAX、The Foundry Mari、Substance Painter、Adobe Photoshop)、特效类(SideFXHoudini、Autodesk Maya、FumeFX、Autodesk Smoke)、渲染器类 ( Autodesk Arnold 、 V-Ray 、 Renderman ) 、 追 踪 器 类(3DEqualizer、SynthEyes、PFTrack、Rotoscopy)、抠图类(Silhouette、Mocha Pro)、合成类(The Foundry Nuke、Blackmagic Design Fusion、Adobe After Effects、UnrealEngine UE4/UE5)、影视剪辑类(Avid、Final Cut Pro、AdobePremiere)、画面调色类(DaVinci Resolve、Adobe Premiere、Final Cut Pro)、二维平面设计类(Adobe Photoshop、AdobeIllustrator、CAD、其他 Adobe 出品软件)、声效/音乐制作类(Logic Pro X、ProTools、Nuendo)。不在上述之列的国外软件不予认可,得到行业认可(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国内正版后期制作软件也予认可。②同一软件需要逐年购买的,只给予一次扶持。③一年集中一次申请。④申请者需提供软件知识产权证明、软件购买合同(只认可软件知识产权持有者或全国总代理<需提供证明材料>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以及正版软件的证明材料。
14.关于《实施细则》第九条:
(1)关于宣发活动扶持:①宣发作品需是区内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人出品的影视作品;②宣发活动需 5 名及以上主创人员(出品人、制片人、监制、导演、编剧、男主演、女主演)参加,其中导演、男主演和女主演至少 2 人参加;③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现场图片及视频截图,以及证明主创人员参加宣发活动的相关照片及材料;④一部作品只能申请一次活动扶持。
(2)宣发活动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 5 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其他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30%。②嘉宾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嘉宾个人账户)和市外往返的机票及火车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③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④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20%。⑤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30%。《实施细则》中涉及非赛事类活动组织推广扶持的,均参照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3)关于海外发行奖励:①原创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为区内影视企业的,通过该企业与海外电视台、电影院、网络平台、当地发行机构或国内影视作品出口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在海外发行播映,由该区内影视企业申请相关海外发行奖励;②原创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为区外影视企业的,通过与区内影视作品出口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在海外发行播映,由该区内影视作品出口服务企业申请相关海外发行奖励;③每个企业每年度最多申请奖励的海外发行影视作品数量不超过 10 个,每个作品的销售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①原创影视作品相关的广电或电影行政部门出具的放映或发行许可证明文件;②原创影视作品出品或授权委托单位与作品播映国家/地区相关单位(含电视台、电影院、网络平台以及当地发行机构)或国内影视作品出口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需中文版)以及相关收益的银行进账凭证;③海外销售收入证明文件材料。
(4)《实施细则》中所指“国内外头部影视企业”,包括:迪士尼、华纳兄弟、环球影业、索尼、福克斯、梦工厂、派拉蒙、哥伦比亚、狮门、米高梅;寰亚电影、银都机构、英皇电影、银河映像;中影、上影、华夏、华策影视、华谊兄弟、光线传媒、万达影视、博纳影业、完美世界、开心麻花。
(5)中央电视台与影视相关的主要频道,包括综合频道、财经频道、电影频道、电视剧频道、记录频道、少儿频道。
(6)关于电视台黄金时段:少儿频道的黄金时段为17:00-21:00,其它频道的黄金时段为 19:00-22:00。
15.申请第十条影视配套服务扶持的,需提供上年度每个剧组服务项目验收清单(需剧组盖章证明)、剧组对应的拍摄许可证以及影视配套服务发生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单个企业上年度服务剧组总收入不少于 50 万元的方可申请扶持,同一主体接待同一剧组已享受影视拍摄场地运营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扶持。
16.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申请规模化发展奖励的,要求影院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纳入票房分账总收入统计的区内外影院需在龙岗内合并纳税,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旗下影院在前述 APP 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等上年度票房分账总收入证明材料。
(2)申请本地电影放映补贴的,要求影院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并需提供每部电影的票房分账收入证明文件。每家影院公司合并报表的全部影院放映的全部本地原创电影需每年集中一次申请。
17.第十二条第(二)项影视经纪公司扶持中,所谓“男女主角”仅限影视作品的男主演和女主演,同一影视作品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者需提供:①影视经纪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与影视艺人签订的三年及以上合同;③影视艺人获奖证书、奖杯照片,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发布的奖项清单及出具的获奖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新闻报道链接和截图;④影视艺人作为影视作品男女主角的证明材料;⑤影视艺人所在经纪公司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的合作协议;⑥影视艺人主演的电影作品在前述 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基于艺人获奖的扶持申请者不用提供)。
18.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第(一)项中的影视作品主要奖项是指针对作品本身颁发的主要奖项,不包括个人奖项和专业技术类奖项,具体以相关评奖机构官方发布的奖项清单为准,且所获奖励时间需在企业注册于龙岗区之后。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文件。
(2)第(一)项中的广东省影视类项目重要荣誉包括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类奖项、入选广东省重点影片项目库和广东省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
(3)申请第(二)项超高清内容扶持的,需提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款凭证等扶持证明材料。
(4)申请第(三)项重点选题奖励的原创电视剧,申请企业在龙岗区注册时间需早于电视剧获得重点选题公布时间,且需提供:国家或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重点电视剧选题”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五)关于游戏电竞扶持
1.申请游戏扶持的需提供游戏的著作权证书、国家游戏主管部门批准游戏正式出版运营的批准文件以及上线运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线运营平台的截图、上线后收入凭证等证明)。
2.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全国电子竞技职业大赛指总奖金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参赛队伍数量超过10支(来自至少10个省份)且均为职业俱乐部的常设性电子竞技赛事;国际电子竞技职业大赛指总奖金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参赛队伍超过10支(来自至少10个国家)且均为职业俱乐部的常设性电子竞技赛事。
3.关于第十七条第(二)项赛事组织费用扶持:
(1)《实施细则》中所指国内头部游戏电竞企业,包括:腾讯、网易、完美世界、三七互娱、米哈游。申报企业需提供头部游戏电竞企业参与举办的相关证明文件。
(2)赛事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 6 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其他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25%。②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劳务费和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③赛事奖金。
奖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5%,且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④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5%。⑤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⑥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25%。《实施细则》中涉及赛事组织推广扶持的,均参照上述范围和标准执行。
(3)所谓国际性赛事指参赛队伍若为职业俱乐部则需超过10支且来自至少10个国家,若为非职业团体则需超过20支且来自至少15个国家的电子竞技赛事;所谓全国性赛事指参赛队伍若为职业俱乐部则需超过10支且来自至少10个省份,若为非职业团体则需超过20支且来自至少15个省份的电子竞技赛事;所谓大湾区级赛事指参赛队伍若为职业俱乐部则需超过5支且来自大湾区至少5个城市,若为非职业团体则需超过15支且来自大湾区至少8个城市的电子竞技赛事;国际性赛事或全国性赛事的总决赛需超过8支职业俱乐部或非职业团体参加。
(4)其他。申请单位需在赛事开始前向我中心备案并获得书面回复,申请备案日期至少需比赛事举办日期提前5个工作日;
赛事住宿和餐饮均需在龙岗区内消费,方可申请赛事组织费用扶持。
(六)关于剧本游戏数字化发展扶持
1.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数字化剧本,指创作时综合考虑运用视频音乐、点触交互等多媒体方式烘托游戏氛围及增加游戏体验,需使用数字设备、数字终端方可正常游玩,且具有数字版权登记证书的剧本,每个剧本只给予一次性扶持。相关销售收入以经认可的剧本游戏平台数据为准,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平台发生相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分成收入证明材料。
2.第十九条第(三)项的纸质剧本需获得相关发行出版许可。
3.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数字化场景门店扶持运营面积需不少于 300 ㎡(仅限实际体验游玩空间,不含更衣室、休息室、道具仓库等),数字化场景占门店中场景数量不低于 75%,每个数字化场景需配备该场景专用数字化设施设备。申请者需提供所有关于门店应用数字化设施设备和技术的清单。
4.第十九条第(五)项中剧本游戏数字化孵化基地参照第六条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的有关办法给予认定和扶持。
5.符合第十九条(一)至(四)项内多项条款扶持条件的,同一年度只能申请其中一项扶持,不得叠加申请。
(七)关于网络视听扶持
《实施细则》中所指“头部网络视听平台”,除了前述广电总局官网 2020 年 2 月 24 日工作动态中指出的 14 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外,还包括: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纵横中文网、晋江文学城、懒人听书、荔枝、蜻蜓、企鹅、喜马拉雅、QQ 阅读、掌阅和咪咕。
(八)关于数字设计扶持
1.申报《实施细则》第二十四至三十条扶持的数字设计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0%及以上来自设计方案销售收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收入和其他类型对外设计服务收入的;上年度上述设计服务收入总额超过 1000 万元。
2.关于第二十七条奖励扶持:(1)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包括:普利兹克建筑奖、iF 设计奖、红点奖、IDEA 奖、ADC 年度奖、金铅笔奖、Pentawards 包装设计奖、APIDA 亚太室内设计奖、红星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2)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连同其法人一起作为获奖主体且为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者(需提供知识产权与获奖项目相匹配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扶持,企业员工、法人作为获奖主体均不可申请扶持;(3)同一企业不同项目获不同奖项的,可叠加申请;(4)“工业设计企业”,其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录中,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服务。
3.第二十九条中的原创研发和市场推广费用只认可如下支出项目:(1)研发和推广人员(每个项目不超过 10 人)薪金支出(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5%);(2)研发设备(需为项目研发前一年内或研发期间内购置,同一设备只能作为单个研发项目设备计算投入,申报时需提供设备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购置或折旧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5%);(3)研发材料购置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0%);(4)研发和市场推广人员差旅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5%);(5)市场推广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0%);(6)专利申请维护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5%)。
(九)关于数字硬件扶持
申报企业需提供与申报项目相匹配的专利证书(需提供专利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项目研发和市场推广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实现销售的证明材料。同一专利证书只能申请一次扶持。
(十)关于第四章投资推广扶持
1.本章中所谓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是指企业总部的注册地、运营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走廊;所谓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是指企业将控股子公司(持股超过50%,下同)的注册地、运营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走廊或在走廊新注册设立控股子公司。
2.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原则,申请第四章相关扶持的企业注册落户龙岗时间可追溯至《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1号)印发生效之日(即2022年3月20日)。
(十一)关于第五章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高端赛事获奖作品产业转化为文化产业的,首年或次年的销售额不低于 10 万元的方可申请扶持;产业转化为非文化产品的,首年或次年的销售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方可申请扶持。
(十二)关于活动扶持
所有申请扶持的活动,申请单位需在活动开始前向我中心备案并获得书面回复,申请备案日期至少需比活动举办日期提前 5个工作日。
(十三)关于政策条款中的时间界定问题
1.《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中所指“近两年内”“近三年内”等时间界定,在本指南前述条款中没有专门约定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部分条款所指“上年度”是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
2.除《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前述内容中有特别约定外,所有申请扶持的项目,其项目完成时间必须是在企业注册于龙岗区之后方可申请扶持。
(十四)关于收入法增加值问题
《实施细则》所涉及收入法增加值为: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