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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四条 技术标准制定扶持
(一)扶持范围: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的软件企业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30万的奖励。
2.上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2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20万的奖励。
3.上年度公开发布深圳市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1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10万的奖励。
4.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本条款项下三类扶持奖励,但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五条 首版次销售奖励扶持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项目金额的30%予以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深圳市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为准。
第六条 企业成长扶持
(一)扶持范围: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2000万元或1亿元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年营业收入总额为准。
第七条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扶持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或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获得“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或市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本条款项下两类标准,可同时申请上述两类奖励。
第八条 产业空间租金扶持
(一)扶持范围:2020年1月1日之后在龙岗区注册的,在龙岗区租用产业用房(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年度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部分,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个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三年。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面积及租金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相关租金凭证。
第九条 公共平台建设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在龙岗区建立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对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所属单位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的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获得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的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公共平台认定以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本条款项下两类标准,可同时申请上述两类奖励。
第十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并经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活动审计金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活动不超过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纳税地、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软件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持有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企业;
(三)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六)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