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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龙文规〔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10-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勇当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排头兵,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的高水平深圳东部中心,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提高旅游产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支持旅游产业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对龙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人才,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中跟进,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补差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景区补差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鼓励龙岗辖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总部落户龙岗及上市公司酒店规模化发展(该扶持由酒店总部进行申请),上述企业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以上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对被政府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给予扶持,获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5万元扶持,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8万元扶持。每个申报单位同期获得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且市、区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总部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颁发的“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文旅部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或被中国旅游协会评为“十佳旅游景区”的景区,奖励8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升级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再扶持3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同期获得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且市、区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次参展最高扶持5万元,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新媒体传媒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项目。对开展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的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旅游设施改造和新建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其中,市级最高扶持50万元,省级最高扶持1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获得市级荣誉称号后再评为省级的,补差扶持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核准”的方式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核准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对象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予扶持。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申报表格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将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0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扶持申请,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08)》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受理的扶持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