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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2 年第一版)

发布时间:2022-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设定依据。
(一)原则性解释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内其他部门资金扶持的,一律不再获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经费(以下简称扶持经费)扶持。
2.《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其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3.企业提交扶持申请之后至扶持资金拨付之前,注册地址变更至本行政区域外的(在企业自报的同时通过相关平台予以核查),将取消所申请项目的扶持。
4.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的项目,每期款项拨付时间间隔不少于10个月。尾款需在首期款付款后3年内申请,逾期将不予拨付。
(二)关于集聚空间扶持
1.关于第四、五、六条和第七条集聚空间建设扶持:(1)申请者需提供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申请区级空间建设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经费投入证明文件;
(2)第四条第(二)项国家、省、市园区认定奖励可叠加申请。
2.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园区的,或文化产业楼宇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园区的,或文化产业园区存在分期建设并需合并申请重新认定的,在申请新的集聚空间建设扶持时,建设总投入需扣除原有空间的建设总投入,扶持金额也需扣除原有空间已享受扶持金额;由已申请建设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降级认定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不能再次申请建设扶持。
3.凡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摘牌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满足相应条件的,在原有认定被撤销一年后可分别另行申请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因其他原因而被摘牌的,三年内不能申请上述认定),但不能申请新认定空间的建设扶持。
(三)关于房租扶持
1.房租扶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不予扶持。
2.出租方或集聚空间投资商、运营商均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3.企业自用的办公用房(以现场测绘和核实为准)可申请房租扶持。
4.场地租赁合同必须由申请企业与经认定的集聚空间管理
运营单位或物业业主签订(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对认定集聚空间所在范围有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的,入驻文化企业与所在地的社区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视为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单个合同租期不少于三年;申请者需分别提供租赁合同、正规租金发票及转账凭证,若与非管理运营单位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还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房租扶持的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
6.房租扶持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一次申请 12 个月。
7.对首次申报房租扶持的企业进行现场测绘。
8.申请企业补贴期累计满三年不能再申请扶持。符合扶持条件但公司搬离经认定的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的,或首次申请现场测绘前搬离原址的,对该公司在原址的房租不予以扶持。
9.存在协助企业虚报行为的集聚空间管理运营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将不予以通过,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相关空间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认定。
10.未入驻集聚空间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必须是在近两年内被新认定且首次申请房租扶持(如果重点文化企业在获得认定前曾入驻了集聚空间且已申请过房租扶持,不受“首次”的限制,但累计申请扶持不可超过三年),其申请房租补贴的起算时间需晚于获得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的时间;最近一次年度绩效考核中未能通过考核的,不能给予房租扶持;申请重点文化企业房租扶持的,需提供:认定证明文件、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物业租赁合同及正规租金发票等材料。
(四)关于本地重点企业扶持
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和“深圳文化企业100强”配套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文件或市级奖励相关文件及奖金进账凭证等手续。
(五)关于区外重点企业落户扶持
1.企业注册落户龙岗时间需在《实施细则》(2021 年版)印发生效后(即 2021 年 12 月 27 日),才能申请第十一条相关扶持。
2.迁入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上市和挂牌证明材料,迁入的上市文化企业控股子公司需分别提供上市和控股证明材料以及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3.迁入的“深圳市总部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企业,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六)关于原创研发扶持
1.申报企业需提供与申报项目相匹配的专利证书(需提供专利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项目研发和市场推广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首次销售的证明材料。同一专利证书只能申请一次扶持。
2.第十二条中的相关时间界定为:项目申报有效期为“项目推向市场首日起至申报日两年内”,项目研发推广总投入有效计算时段为“项目推向市场首日前两年内”。项目推向市场首日依据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判定:产品发布会举行时间、新闻报道中产品首次上市时间、首笔产品订单成交日期(合同签署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电商平台订单日期)。
3.原创研发和市场推广经费只认可如下支出项目:(1)研发和推广人员(每个项目不超过 10 人,下同)薪金支出(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5%);(2)研发设备(需为项目研发前一年内或研发期间内购置,同一设备只能作为单个研发项目设备计算投入,申报时需提供设备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购置或折旧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5%);(3)研发材料购置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0%);(4)研发和市场推广人员差旅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5%);(5)市场推广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20%);(6)专利申请维护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 5%)。
(七)关于参展扶持
1.可申请自行参展和政府组团参展扶持的展会类型包括:文化产业专业展会、综合性展会或其它业态专业展会,后两类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
2.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文促中心”)将适时发布鼓励参展展会清单,并按照如下三种方式进行备案或认可:(1)清单内文化产业专业展会无需备案;(2)清单内综合性展会或其他业态专业展会无需备案,但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方能申请扶持,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3)清单以外的展会需在参展前30日内向区文促中心备案并获得书面备案回执。如备案回执注明该展会属于综合性展会或其他业态专业展会,则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方能申请扶持,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
3.政府组团是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促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展会。
(1)可申请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类型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与前款自行参展扶持展会类型相同;(2)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促中心)申请以政府组团名义组展的,需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参展企业遴选办法并报区文促中心备案,办法包括企业营收、纳税、行业地位和自主品牌以及企业参展次数限制等相关内容;(3)申请政府组团参展扶持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展单位依据经认可的遴选办法选出不少于10家企业(均须为区内企业)参展,二是组展单位在展会举办前60日内向区文促中心书面申请并在获得书面批复后方可组织招展,三是设立具有统一标识形象和对外宣传内容的“深圳龙岗展区”且所有企业必须集中在该展区内统一参展;(4)参展企业申请扶持时,需提供有关展位租赁、搭建合同、经费支付凭证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明材料;(5)企业参展扶持需在参展年度或次年度,由组展单位按照展会分类组织集中一次性申请。组展单位的组展扶持也需在参展年度或次年度集中一次性申请。
(八)关于企业“走出去”扶持
1.《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国家级和市级相关认定扶持可叠加申请,但同类项目同级扶持仅能申请一次。
2.关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1)涉及的“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核心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企业。
具体包括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相关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2)海外销售实体指区内文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专属销售场所,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租赁合同不少于 3 年(需提供中文合同),申报前 2 年内总投入(场地建设投入、租金投入)需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场地建设投入和海外销售收入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 强名单》
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需提供中文审计报告)。
(4)申请企业还需提供:区内上年度纳税证明、申请企业与海外销售场所所属企业的控股证明材料,具有申报企业形象标识、产品销售展柜等元素在内的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九)关于原创戏剧扶持
1.原创戏剧包含全新创作、改编剧目和传统戏剧再创作等由申请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演出作品,需提供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依据申请剧目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发时间晚于申请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时间进行判定。
3.演出场地必须是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或境外重点城市对公众开放的商演场所(境外商演需提供相关合同和进账凭证,境内商演还需提供权威票务销售平台网上销售证明、发票或包场收入等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必须是该原创戏剧在境内外演出收益的结算单位之一。
5.销售分成收入包括:申请单位与网络票务平台、大型影剧院实际分成收入,以及剧场采购和商业演出包场收入。剧场采购和商业包场的演出次数可计入总体商业演出场次。
6.需提供申请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十)关于文化消费创新空间扶持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
(十一)关于文博会扶持
关于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扶持。配套文化活动的组织推广费用扶持范围及标准,按照第(十五)条第3点中的“其他行业活动”标准执行(活动形式可不受前述条款中“其他行业活动”类别的限制)。
(十二)关于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平台建设扶持。
(十三)关于企业融资扶持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1)申请时间需在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1年内;(2)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银行证明等文件。
2.重点文化企业在新近一次年度绩效考核中未通过的,不能申请融资扶持。
3.申请创新融资服务扶持的项目:除满足前款1.(1)、(2)项要求外,还需提供质押或担保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四)关于行业协会扶持
1.对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行业协会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承担产业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2)上年度举办经区文促中心认可的行业宣传推广活动不少于 10 场的行业协会;(3)区内会员单位纳税前十位企业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4)上年度引进区外会员单位落户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 10 家(含)。
2.申请第十九条第(一)项扶持的:(1)行业协会在培训活动举办前 30 日内将详细培训方案报区文促中心备案;(2)每次培训参加会员企业不少于 20 家,培训时长不少于 6 小时。需提供参加企业名单、个人姓名、主讲教师简介、培训课件 PPT 打印稿、培训课程表、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3)培训按次备案、按年申请(即一年集中一次申请)。
3.申请市外创作活动扶持:(1)行业协会在活动举办前 30日内将市外创作活动方案报区文促中心备案;(2)每次活动参加会员不少于 10 人,且在我区从事相关行业工作(需提供名单、会员证、从业证明);(3)市外创作时长不少于 3 天(需提供参加人员交通、住宿方面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4)同一人员每年参与市外创作活动次数不超过 2 次;(5)活动按次备案、按年申请(即一年集中一次申请)。
(十五)关于行业活动扶持
1.所有申请扶持的行业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 30 日内,书面向区文促中心备案并需获得书面回执。
2.活动举办方若有住宿和餐饮消费,均需在区内消费方可申请组织推广费用扶持。
3.关于组织推广费用。分为高端赛事和其他行业活动两种类型:
(1)高端赛事。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六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
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其他宣传推广形式的费用不予认可。
②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劳务费和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5%。
③赛事奖金。奖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且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
④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5%。
⑤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
⑥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5%。
(2)其他行业活动。高端赛事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业性活动,包括:会议、展览及交易展会。其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五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
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其他宣传推广形式的费用不予认可。
②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劳务费和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10%。
③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5%。
④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20%。
⑤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 20%。
(十六)关于“其他”扶持
申请第二十二条港澳居民扶持的:(1)需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2)港澳居民作为企业法人和控股股东方可申请扶持,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关于政策条款中的时间界定问题
1.《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中所指“近两年内”“近三年内”等时间界定,在本指南前述条款中没有专门约定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部分条款所指“上年度”是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
2.除《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前述内容中有特别约定以及区外落户项目之外,所有申请扶持的项目,相关项目必须是在企业注册于本行政区域内之后发生或完成的,方可申请扶持。
(十八)关于纳税额问题
《实施细则》所涉及企业纳税额以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仅限企业上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缴税款部分。
三、受理及评审时间
1.项目申报、受理和审议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
2.申报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3.评审时间: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根据项目申报和实际工作情况,分批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