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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22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反馈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文件精神,为实现空间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细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措施,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实施细则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任组长,负责城市更新及城市规划、工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含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国资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区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区融媒文化传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和各街道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计划;审核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事宜,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与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其他职责。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定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跟踪汇总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年度创新型产业用房调查及创新型企业需求调研;负责牵头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准入门槛、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解决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租售和运营管理中的各项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概算审批,并依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负责引荐并指导有用房需求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创新创业类、创新平台类企业(机构)入驻标准、考核办法、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向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推荐创新创业类、创新平台类企业(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拟定企业准入门槛、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等;负责引荐、指导有用房需求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对日常运营管理单位的入驻审批及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未发布租金参考价格的片区进行评估,确定租金价格;负责对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等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建筑设计标准等进行审核;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委托具有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运营管理费用年度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含建设、购买、统租)环节涉及的财政事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系统建设维护等相关经费保障;负责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等相关费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照《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龙财规〔2020〕2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定。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购买或无偿接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使所有权,负责该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购买、接收及产权登记工作,委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及使用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天安云谷一期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该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类企业(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指引

区住房建设局(含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算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价格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数字创意类企业(机构)入驻标准、考核办法、租赁合同或其附件等,向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推荐数字创意类企业(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区国资局负责协助监督检查各区属国有企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及运营管理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负责核查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资料等,监督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书签订情况;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规模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要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引荐有用房需求的优质企业或机构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媒文化传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维护工作,享有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招拍挂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等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资料等,监督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书签订情况;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功能严格确认是否与法定规划及设计方案相符

各街道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建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管理机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成员单位及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对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进行持续优化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经区政府认可的其它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二)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第八条 区政府建设、购买、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为自筹。后期可考虑通过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第九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区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

第十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实行龙岗区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制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制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并在监管协议书中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优先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文件申请或产业用地权利人递交容积率调整申请时,须一并提交项目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相关约定组织开发建设。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每年在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应产业用地,或在部分收回、收购的闲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申报(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更新单元计划申报阶段依据上位规划明确更新方向,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并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落实

(二)在项目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时,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签订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三)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设计方案意见书

(四)在项目规划验收前,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等相应内容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按照深圳市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需无偿移交物业且属产业用房的,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接收。本实施细则及本条前述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签订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购买等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申报(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二)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设计方案意见书

(三)在项目规划验收前前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等相应内容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按《龙岗区产业用地容积调整项目拟贡献建筑面积权利人申请自持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2〕1号)有关规定由权利人回购自持的,不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由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楼层、位置等,原则上应在标准层配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并在申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就上述相关文件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开发建设工作

 

第三章  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具备移交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单位应协助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补缴地价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完善补缴地价手续

第十九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按照所签订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约定时间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物业移交申请或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以下项目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

3、物业竣工图(6套纸质版和1套电子版)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6、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户表(创新型产业用房部分)复印件

7、工程结算书复印件

8、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9、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供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营管理单位到项目现场验收物业,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物业验收及资料审查合格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办理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在宗地新增建筑物初始登记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划国土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政策规定,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协助办理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区财政依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准入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需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报区政府审批。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其产权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租金价格标准》,报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入驻及配置标准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单位所属行业类别

(二)单位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产出强度、纳税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单位在我区已有产业用地用房情况

(七)各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它入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与时尚、高端制造装备、绿色低碳、新材料、生物与健康、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包括战略新兴类、数字创意类、创新创业类及创新平台类三种项目类型,分别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行使业务指导等职能

第二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配置创新型企业用房的单位,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相关条件外,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新注册企业参看其控股母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的信用情况

(二)符合能耗、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承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限定为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

(四)在龙岗区无自有产权的生产及研发办公物业

(五)承诺不重复享受龙岗区其他租金优惠扶持

(六)各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它入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售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按市、区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相关条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租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3年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产值(营收)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3年的年均产值(营收)增长率在30%以上

(三)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

    (四)符合能耗、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五)在龙岗区无自有产权的生产及研发办公物业

(六)承诺监管期内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不迁离龙岗区

(七)各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它入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区重点项目实施主体及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相关单位,可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同步将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日常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后,分别按照如下准入审核流程进行资格审核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用房平台收到相关单位入驻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并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出售项目征求产权单位意见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相关条件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查、审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办理相关租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租售结果

第三十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权单位应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转售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与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年度考核、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分租转租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第三节 租售价格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优惠30-70%。如未发布同片区同档次物业租金参考价格的,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30-70%。租金市场评估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按该物业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市场评估价由区住房建设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跟踪汇总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

 

第四节  调剂与退出

第三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产业监管期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如未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启动回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每个单位续租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十七条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或其附件中约定违约补偿及退出机制。日常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并对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相关权责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按期履行规定的,承租单位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另须按照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于承租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可对其启动退出机制,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监管期与租赁期相同。承租单位应对其年均产值(营收)、纳税贡献等经济指标作出承诺,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对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并于监管期内第三个自然年度结束后考核一次,经济指标考核未达标的,给予一年时间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不予享有续租资格。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购买单位应在监管期内定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未完成指标约定的,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达到一定条件的,启动购买单位退出机制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项目的监管期为 5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购买单位应对监管期内年均产值(营收)、纳税贡献等经济指标作出承诺。监管期满,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段为自监管期内第二个自然年度起的全部完整会计年度。监管期内购买单位经济指标考核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产权单位有权回购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五节  收支管理

第四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按月、季度或年缴纳租金。经领导小组批准,对特别先进的产业项目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缴款明细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日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跟进承租单位按期缴纳租金。如承租单位上交租金延期,应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收缴滞纳金。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的物业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经济补偿等资金收入均应缴至龙岗区非税收入专户。租赁押金由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收取,并按相关租赁合同条款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购买单位不得有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定期考核,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要求承担违约金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租售及使用情况,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及新增供应计划,每年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各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单位及日常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单位瞒报、漏报或不按规定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公开、透明开展工作的,经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

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造价标准为基准价,以发布当月(2016年3月)为基期,以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月为计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对及基准价进行调整,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规划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有效期一致。《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深龙府办〔2017〕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出租的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续签合同并执行

附件2

 

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背景与意义

为了更好地突破深圳土地资源瓶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拓展创新创业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的空间支持力度,市政府于2021年2月修订出台了《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职责分工与运作机制、筹集与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条例及管理思路。但《管理办法(修订版)》未对相关操作流程、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政府回购资金来源与价格、租售基准价等予以明确。

为加快推进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按照《管理办法(修订版)》、《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深龙府办规〔2017〕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修订起草了《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操作流程,指导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方便企业申请租购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推动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二、修订过程

我局于6月份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先后收到42条意见或建议,共采纳22条有效意见,并根据具体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的准确性、合理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6章50条,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架构、筹建方式、准入配置、申报受理及审核程序、运营管理、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部分,明确了“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重点阐明了筹建方式、准入配置以及申报受理及审核程序。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明确细化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各成员单位规范名称,细化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二)明确筹集建设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三)明确移交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区政府。

(四)明确移交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若有上述情况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明确行业牵头单位

为理顺工作机制,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招商引资、检查监督工作,明确战略新兴类(除数字创意类、创新创业及创新平台类)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数字创意类企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创新创业及创新平台类企业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负责,并分别制定入驻及配置标准及监管协议。

(六)明确出售价格

参考宝安区经验做法,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按该物业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市场评估价由区住房建设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七)明确收益权属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其中,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缴款明细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日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跟进承租单位按期缴纳租金。

(八)禁止引入第三方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