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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本地创业配套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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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及光明科学城相关人才集聚政策。
二、补贴对象
于毕业2年内,在光明区初次创业的辖区高校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初创企业补贴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1:1区级配套补贴,一次性申领。
四、申请条件
(一)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领取了市级初创企业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在光明区创办的初创企业实体正常经营;
(三)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本地创业配套补贴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二)毕业证书(扫描上传);
(三)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四)领取市级初创企业补贴的银行流水(银行加盖印章扫描上传)。
六、申请时限
2026年3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本地创业配套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初创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状况核查等审核。申请未通过的,应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四)公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拟补贴的对象、项目、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补贴一次性发放至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补贴,并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补贴资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将按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业务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