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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支持宠物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9-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光明区宠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流宠物企业,打造更加完善的宠物服务产业链,助力宠物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宠物产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宠物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措施有效期截止日前完成设立,在光明区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且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明确从事宠物产业相关领域活动的机构。宠物产业范围主要包括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兽医器械、动物诊疗、宠物医药、宠物育种、宠物服务业技能培训、宠物交易、宠物训练、宠物民宿、宠物善终服务以及其他与宠物有关的行业。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围绕“1体3园7空间”布局建设,即:1个宠物服务和商贸综合体、3个宠物经济园区(兽医器械产业园区、宠物食品功能园区、宠物经济虚拟园区)、7大宠物友好空间,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构建宠物产业链条完备、结构优化的发展布局,营造宠物服务业发展良好生态。    
          
第二章 促进宠物服务和商贸经济
          
第四条 鼓励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通过改造老旧工业园区、商业体、楼宇等,建成宠物服务和商贸综合体、宠物经济消费商圈或街区。对经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小组审议通过,实现开业运营,达成以下条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一)实际营业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二)实际入驻商户或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至少有6家为宠物类行业的相关商户或企业;(三)宠物服务和商贸综合体年度总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在光明区正常经营。
第五条 对设立登记,在光明区实际经营,且首次入驻宠物服务和商贸综合体,并开展宠物相关服务的企业,运营满1年,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实际缴付1年房租后,按照10元/平方米/月补贴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在光明区开展宠物酒店、宠物乐园、宠物善终等新兴宠物服务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首年给予5万元奖励:(一)实际营业面积达200平米以上;(二)全职员工人数达8人以上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三)年度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在光明区正常经营。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且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情况下,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企业“小升规”后纳入光明区统计且营业收入达到纳统门槛的,首年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第八条 支持头部企业落户。大力引进宠物产业类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登记,且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按上年度营收的1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登记,且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总部企业,按上年度营收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奖励的50%,第二年发放奖励的30%,第三年发放奖励的20%,如奖励发放期间企业经营异常,将不再继续享受未发放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扩产及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宠物产业类企业,按其上一年度营收规模的3‰享受补贴扶持,最高100万元。企业设立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业务转型从事宠物食品、用品、药品兽医器械等领域,且上年度宠物产业板块营收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可按其上一年度营收规模的2‰享受补贴扶持,最高100万元。上述奖励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养。企业设立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宠物产业类企业,初次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三年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三年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产业空间发展宠物产业。对企业设立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宠物行业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度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最高200万元的租金支持;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000万元的,当年度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最高200万元的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宠物行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最高按实际租金投入的30%,给予每年度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上述补贴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在本地完成研发和产业化并通过国外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宠物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产品,单个产品一次奖励10万,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年度出口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宠物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产品,单个品种给予5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成立发展。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在光明区从事宠物领域业务活动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落户补贴。对上述协会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最高可按实际租金投入的50%,给予每年度最高1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宠物领域相关展会等宠物主题活动。鼓励宠物企业、辖区商圈、宠物行业协会等机构在光明区主(承)办全国知名或粤港澳大湾区有较大影响的宠物主题展览赛事等相关活动。对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相关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申请一个本款所列项目。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宠物线上服务。鼓励宠物相关企业开展“宠物免疫预约”“活动展览资讯”“爱宠场所介绍”“文明养宠”“弃宠领养”“线上诊疗”等便民查询和养宠服务,聚焦科学化、精细化养宠市场需求。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对于事先经区政府备案同意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事先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本措施所称“以上”“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除另有规定外,本措施所载金额均为“人民币”。
(三)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本措施同一类型的条款,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政策条件和光明区相关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条件的,按照“统一标准”原则予以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政策和上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五)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制定操作规程对本措施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本措施自 2024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27年X月X日止,由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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