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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规〔2023〕6 号

发布时间:2023-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 号)、《深圳市培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等文件精神,促进光明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先行区,结合光明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领域包括高端医学影像、体外诊断、生命监测与支持、植介入等。高端医学影像重点支持超高场磁共振成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等;体外诊断重点支持自动化免疫快速检测仪、新型分子诊断系统、诊断试剂酶等;生命监测与支持重点支持智能人体生理信息感知设备、手术机器人等;植介入重点支持支架瓣膜、人工晶体、骨科器件等,并对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家畜、家禽及其他人工饲养动物等兽用器械领域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推动重大项目落地
第四条 加快集聚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项目。推动一批显示度高、带动性强、经济效益优的高端医疗器械创新项目落地。对经认定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五条 保障优质高端医疗器械企业产业空间。针对高端医学影像、体外诊断、生命监测与支持、植介入器械等领域企业,加大空间定向供给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予以最高 2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工业上楼”园区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章 打造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
第六条 支持建设技术成果转化平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建设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加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围绕高端医学影像、体外诊断、生命监测与支持、植介入器械等产业领域建设生物医学转化研究平台、中试实验平台的机构,按建设实际投资的 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动物实验平台。围绕高端医疗器械企业产品研发需求,支持建设以重大疾病、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等需求为导向的动物实验平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加强动物模型的研究和优势实验动物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按建设实际投资的 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检验检测平台。支持第三方机构建设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对取得 CMA 认证和 CNAS 认证的机构,按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实际投资的 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临床试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临床研究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光明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新取得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的医疗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的医疗机构,每新增 1 个专业学科,结合该学科提供临床试验服务情况,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建设前沿研究平台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围绕精准医学影像和脑科学领域重大科研需求,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对前沿技术研发攻关。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大科学装置、前沿交叉平台和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等大院大所在光明区建设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转化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攻关。围绕超高场磁共振成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等重点领域上下游展开“链式”攻关,提升创新硬实力。对突破零液氦挥发磁体、高温超导射频线圈、数字化模块化 PET 探测器、图像处理和算法等关键部件和核心技术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按其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50%予以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创新型企业引进培育。针对产业集聚发展需求,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医疗器械领域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高端医学影像、体外诊断、生命监测与支持、植介入器械等领域创新型企业或团队带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化。推动医疗器械重大创新成果就地产业化,提升产业驱动力。对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业化项目,按其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50%予以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推动区内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扩增业务渠道。对委托光明区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企业,且销售税收结算在光明区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2%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生产的企业,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和兼并收购,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项目且在光明区建设落地的,按照交易额的 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医疗器械应用示范。制定区级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鼓励市场主体加大产品研发与制造。对于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认定后一年内销售额的 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中标品种按市级核准的资助金额予以 50%的配套奖励,单个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五章 构建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金融资本支撑。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引进高端医疗器械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分 3 年予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对于创新贡献度高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人,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 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八条 打造高端医疗器械产业良好发展氛围。面向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对接需求,加强高端医疗器械领域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打造产业交流国际品牌。对举办经区政府备案的高端医疗器械相关论坛会议、展会等活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 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家畜、家禽及其他人工饲养动物等兽用器械领域相关项目,在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支持产业做大做强等方面,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条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