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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光明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主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度的评审要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第十三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的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 于每年7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
(四)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已认定通过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复核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不服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后,给予基地3年奖励期间,期间内考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度给予3万元的奖补。
第十八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被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但不享受奖补。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补,向社会公布,并且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入驻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规定的较低标准申领场租补贴;搬迁入驻其他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