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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支持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宝规〔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帮扶和东西部协作工作部署,帮扶河源龙川县、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和广西都安、大化、环江县等宝安区结对帮扶地区(以下简称被帮扶地区)产业发展,引导、激励企业投资被帮扶地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当地经济“造血”功能,助力被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被帮扶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形成合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帮扶引进的企业,在被帮扶地区投资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
(二)符合被帮扶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企业除外;
(三)聘用的被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比例不低于企业用工数的8%(含本数),连续就业时间须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通过收益联结机制受益的脱贫劳动力达30名(含)以上;
(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1.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10%予以扶持,或按本措施有效期内实际累计投资额的2-1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2.对在共建产业园中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投资额达3000万元的,一次性予以扶持50万元,每增加投资额1000万元,增加扶持10万元,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聘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聘用被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按照脱贫劳动力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并对所聘用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扶持资金。支持经费计算以连续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力人口为基数。
(三)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经被帮扶地区相关部门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附则
(一)资金测算。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负责扶持资金预算,报请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核发放。本措施操作规程由宝安区派驻被帮扶地区工作组(队)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落地扶持等政策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均由宝安区派驻被帮扶地区工作组(队)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其他事项。本措施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宝安区支持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宝规〔2020〕6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