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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扶持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即1+5文件)、《宝安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宝节能减排办〔2012〕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4号)、《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为促进技术创新、扶持产业发展、推广产品应用、普及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理念等工作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注重示范、突出重点、优先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 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三) 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四) 组织项目申报;
(五)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续期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宝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会同区发改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 审核、批复年度收支计划;
(三) 复核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 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申报;
(三)按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相关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宝安区监察局(以下简称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第九条 宝安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是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的示范项目、先进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在宝安区范围内实施。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助,重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或推广、产品应用等,包括节能减排示范、清洁生产审核等项目;
(二)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的奖励,包括生态工业园、绿色建筑等项目;
(三)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区政府确定的与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资助类标准如下:
(一)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对经区政府认定为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经区政府认定为低碳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对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三)能源审计项目。对经区政府认定为能源审计示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四)产业示范项目。对经区政府认定为LED、太阳能或空气源产业示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资助。
(五)应用试点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对LED应用试点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太阳能或空气源应用试点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六)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对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5%-10%(不含10%)和下降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4%和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奖励类标准如下:
(一)生态工业园。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园称号和省、市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二)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对被评为市、宝安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被评为宝安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国家一星、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运营认证的单位或获得深圳市铜级与银级、金级和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五)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被评为宝安区节能先进街道、节能先进集体、节能先进个人及市相应称号的,根据《宝安区节能奖励试行办法》(宝节能减排办〔2013〕1号),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3000元及市奖励金额1:1比例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额,是指用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的相关投资,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专项资金:
(一)依法经营未满一年的;
(二)涉嫌因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计生、财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相关调查,以及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两年,或者按规定已处罚但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存在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行为的;
(五)涉嫌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正在接受相关调查,或者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三年的;
(六)其他被区发改局认定不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认定及核定: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或核定,提出初步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三)初步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项目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
(四)对经征求意见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报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表、项目核查情况等复核材料;在区财政局复核后,按《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五)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向申报单位发出扶持通知书,并通知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拨款申请表等拨款材料;区财政局完成核定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报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核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因同一事项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申报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严格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使用,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区发改局依法撤销扶持通知书,并将资金追回;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区发改局、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认定规程由区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宝安区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府〔2011〕1号,以下简称深宝府〔2011〕1号)同时废止。但在深宝府〔2011〕1号发布之后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深宝府〔2011〕1号规定的资助、奖励条件但尚未申报或完成核定的项目,可继续适用深宝府〔2011〕1号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