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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宝安区实施落户项目人才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重大产业项目、新兴高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金融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等企业,人才住房保障纳入《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统筹执行。”
二、实施说明
本条款是加大我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具体实施由《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统筹执行。

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二)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