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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区委区政府搭建一站式、公益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要求,为推动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更好地发挥金融超市投融资服务平台作用,规范金融超市入驻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及《关于调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宝安区金融超市是在宝安区金融工作局的领导下,由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
第三条管理目标是协调金融服务资源为辖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增信担保、出口信用保险、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并协助引进重大项目或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提供金融对接服务和过渡性的办公场所,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带动作用,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驻的机构需具备2年以上运营历史,并且在申请入驻前2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担保机构、创投机构、法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服务机构;
(三)经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的金融服务机构;
(四)金融、经济服务类的商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章金融服务机构的入驻
第五条申请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驻手续:
(一)申请机构向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组织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性初审,经业务会议研究后报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议。
(三)经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议通过后,由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与申请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协议期限为3年。未经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原则上不允许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在宝安区金融超市办理商事登记。
(四)入驻分为常驻办公与流动办公,有办公场地需求的机构需向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现有办公场所、入驻金融服务机构人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办公场地,重点考虑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具备国有成分或相关部门推荐的金融服务机构,并把办公场所分配方案报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议。
(五)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可在入驻协议期满前向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续约申请,经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续约。
第四章 重大项目机构的引进
第六条我区引进的重大项目或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可以向金融超市申请过渡性办公场所,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企业向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二)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性初审,提出办公场所的分配方案,经业务会议研究后报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议。
(三)经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议通过后,可以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原则上根据每家企业安排的工作人员数量及办公资源配备办公室。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与重大项目机构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每家机构仅签订一次协议。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融资对接业务和各类投融资活动,对入驻金融服务机构的考勤、服务态度、安全管理等进行日常检查。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和重大项目机构应遵守宝安区金融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应为辖区企业提供免费的专业服务活动和咨询类服务,积极举办各类讲座、培训、论坛等公益活动,踊跃参与金融超市主办的各类活动,主动为辖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创业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九条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到金融超市或通过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产品,配合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数据和工作报告,并配合区金融工作局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完善对区内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不参与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具体的业务执行工作,如出现业务纠纷,应由入驻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章退出
第十一条入驻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入驻协议期满前未向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续约申请的,期满后应当退出金融超市。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过渡性办公用房协议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约,应当退出金融超市。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在入驻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向重大项目机构发送搬迁通知书。逾期不搬离的重大项目机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敦促重大项目机构搬离金融超市。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机构,经提交宝安区金融工作局审定后,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发出终止入驻协议通知: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已申请办公场地的入驻机构,工作人员长期不到位,不能提供应有服务的;
(四)在入驻期限内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擅自转让、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入驻协议约定使用办公用房的;
(五)经宝安区金融工作局认定的其它应当退出的情况的。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宝安区财政部门依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保障金融超市的租金、物业、水电、运营管理等有关费用,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企协调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金融超市提供物业服务,宝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协议期内的入驻金融服务机构和重大项目机构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桌椅、水电、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宝安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