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宝安区资助项目 >

关于面向松岗燕罗街道辖区企业配租沙浦围西部人才小镇PPP项目(二期)人才住房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解决我区重点企业人才住房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宝安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指挥部批准, 结合我区房源实际情况,现面向松岗燕罗街道辖区企业推出沙浦围西部人才小镇PPP项目(二期)人才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推出定向配租沙浦围西部人才小镇PPP项目(二期)人才住房,位于安区松岗街道办沙浦围社区,东临宝安大道,离地铁11号线松岗站步行约5分钟,交通便利。本次供应261套,单房170套,一房43套,两房48套,预计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
二、配租对象
1.纳入我区2019年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名录(附件2)且注册地位于松岗、燕罗街道辖区的企业。
2.为充分利用住房资源,面向街道人才安居重点企业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定向辖区范围内的“国高”、“规上”企业、医院和学校人才配租,仍有剩余房源可向辖区范围内的合法经营企业配租。
三、入住条件(同时满足)
承租单位将人才住房安排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入住:
(一)承租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正常有效;
(二)承租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承租人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含专科);
2、承租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承租人为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住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住房政策。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入住本住房后,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四、配租标准
1、本项目80㎡以上房源面向符合其中之一条件的人才配租: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高级职称或以上(在聘);高级技师或以上(在聘);博士或以上;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子女、具有深户或有效在深居住证的申请人父母以及申请人配偶父母)为4人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配租;
2、本项目60㎡左右房源面向第1点人才、中级职称或以上(在聘)、技师或以上(在聘)、硕士及以上、已婚或单亲人才家庭配租;
3、本项目40㎡左右房源面向所有符合条件人才家庭配租;
4、单身人才可合租一套住房,合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学历、职称、技术等级、住房情况等条件以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系统资格核查为准,如入住前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安排办理入住手续,如入住后发生信息变更导致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五、租期和租金
因本次定向配租项目为规模化租赁社会存量住房,企业与房源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次租期不超过3年,故租赁期满后,如上述项目无法续签,将按照届时最新规定进行处理。
沙浦围西部人才小镇PPP项目(二期)租金:23.33元/月/㎡;
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深圳市公共住房租金定价管理服务平台的定价为准。
六、受理时间

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3日

有认租意向的企业可于2020年11月16至18日预约看房。鉴于目前仍处于疫情期间,看房需提前预约,并在看房过程中须按规定做好防控措施。

七、重要提示
(一)请认真阅读附件1房源配额情况及相关费用情况表,慎重选房。
(二)沙浦围西部人才小镇PPP项目(二期)无配套学位,请有学位需求的家庭谨慎考虑,不建议选择。
(三)关于学位、落户及居住证等问题,申报企业需充分告知申请人本次房源实际情况,申请人结合家庭实际需求谨慎选择。
(四)定向配租人才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对申请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五)承租企业只允许将该住房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该人才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入住人员已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同时退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六)承租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配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及入住人员信息报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房源所在街道需对企业内部分配规则予以审查,确保住房配租公开、公平、公正,同时经审核后的分配规则报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七)企业存在虚报瞒报、骗租、转租、违规使用住房及对本单位人才资格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依照深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八)其他规定详见《宝安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附件:宝安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