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现就开展2020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2)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3)企业需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申报单位的消防备案表、消防验收意见书,生产经营面积小于300㎡的单位除外);
(4)未申请区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2.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1)2019年9月17日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2)企业需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申报单位的消防备案表、消防验收意见书,生产经营面积小于300㎡的单位除外)。
二、申报条件
请申报单位认真研读《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附件1)、《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附件2),依其规定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操作规程要求并按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申请书(详见附件3、4),于11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0室),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bawtly-cyfzkxbh@baoan.gov.cn。
特此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docx
附件2: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docx
附件3: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申请书.doc
附件4: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申请书.doc
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达到规模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略。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