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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按照市政府《研究加强医疗物资产储销调控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补偿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疫情防控物资,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的储备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要求储备的口罩、防护服、隔离服、额温枪、核酸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等物资。根据市政府指令和已签订的收储协议,以2020年2月23日停止对外采购(一次性口罩和额温枪除外)、2020年5月31日停止向市内生产企业收储为时间节点,锁定收储物资数量和成本。

储备补偿,是指对储备企业按要求储备疫情防控物资所发生的正常仓储费用、贷款利息、物资储销价差和失效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储备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资金来源。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储备企业做好储备物资的进销存管理和调拨配送管理,审核提出储备补偿意见。储备企业负责做好储备物资的进销存数量、成本费用明细管理,并按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储备补偿资金。


第三条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事求是、节约开支、规范有效的原则,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补偿管理。经审计核实后,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统筹防疫专项资金和动支预备费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正常仓储费用是指疫情防控物资调入储备库后发生的仓储配送和管理费用,包括仓库租金、配送费、管理人员工资及水电费分摊。

贷款利息是指储备企业为储备疫情防控物资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而发生的实际利息。

物资储销价差是指储备疫情防控物资的调拨价、销售价低于企业收储成本的金额。

物资失效损失是指储备疫情防控物资因过期失效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成本损失。


第五条  疫情结束后,储备企业按照疫情防控物资实际占用仓库的面积、时间、单价和实际物流配送费(含第三方物流配送)、用工数量、平均日工资、分摊依据等因素申报正常仓储费用补偿。

储备企业按照疫情防控物资实际占用的贷款额度、天数、实际利率申报储备贷款利息补偿,并不得重复申报其它财政贴息。

储备企业按照疫情防控物资实际调拨价、销售价低于企业收储成本的金额,以及实际调拨、销售的数量,分类明细核算并统计汇总申报物资储销价差补偿(部分物资调拨价、销售价高于收储成本的需品迭价差)。

储备企业按照疫情防控物资因过期失效、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报损的数量、收储成本和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申报物资失效损失补偿。


第六条  储备企业申报储备补偿资金,应按照疫情防控物资类别、规格型号、进销存日期,提供真实有效凭据和明细数据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或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审计结果,10天内提出储备补偿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10天内拨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储备企业应真实准确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的收储成本,包括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合理费用;对采购企业按照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的疫情防控物资,需请采购企业提供明细报表和测算依据,包括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截屏资料,对采购企业已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和补助的费用,不得纳入收储成本核算范围;对按照保价协议收储的疫情防控物资,需提供保价收储协议。


第八条  储备企业应按照政府委托储备要求和疫情防控物资属性做好企业往来账核算,物资储销价差和失效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冲抵挂账的储备成本,不作为财政补助收入。企业对外公告和披露储备补偿信息,应提前和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沟通。


第九条  疫情结束后,纳入我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长期储备的物资,相关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储备企业对疫情防控物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财政补偿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的采购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合理损失可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结合疫情实际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