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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同政办〔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和《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民〔2017〕23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打造幸福养老生态圈,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统筹规划布局,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要求,统筹考虑辖区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以及《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纳入本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设施,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老旧小区、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二)加快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建设。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要求,对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政府性建设照料中心的,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总建设补助资金控制在400万元以内。公建照料中心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的(公建民营),由所在镇(街)无偿提供场所三年。
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照料中心的(民办公助),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经区、镇(街)会议研究,可确定为镇(街)级照料中心。签定运营合同五年及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按以下方式进行: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工程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按审核结果给予补助;设备类按政府采购流程采购,上述工程类及设备类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拨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款项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此外,对签定运营合同五年及以上的民办公助照料中心,所在镇(街)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根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的80%给予前三年租金补贴,三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办公助照料中心租赁的场地属本区政府公共资源的,免收前三年场地租金。
积极推进照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照料中心15万元、12万元、8万元的“以奖代补”运营补贴。未评定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照料中心按照我区《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同委〔2017〕76号)精神,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
照料中心按接收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的运营补贴,由区财政预算列支。
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照料中心项目由镇(街)或业主单位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特别要明确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约行为,涉及建设补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等各类补助补贴的违约处罚措施。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加快布点,鼓励部门、镇(街、场)、社区(含村改居,下同)把最好的资源留给群众,鼓励小区物业设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结合门店设点。
公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镇(街、场)、社区无偿提供场所,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合作等方式开展为老服务。
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或自建、购买场所开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且使用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镇(街、场)认定,并签定运营合同三年及以上的,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由所在镇(街、场)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按审核结果给予建设补助,每个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纳入镇(街、场)级财政预算。
对已投入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镇(街、场)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用于购买“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镇(街、场)运营补贴资金可下拨至相应社区居委会或并入“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由运营方统一运作。
做好托底保障工作,依托镇(街、场)或与运营方协议,为辖区特定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进食介助、移动介助、排泄介助、沐浴介助、康复训练、外出陪伴、心灵慰藉等上门身体介护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
除无偿及低偿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人,也可向所在镇(街、场)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服务申请。
(五)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信息化工作,城市社区和村改居社区按照《同安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厦同政办〔2017〕63号)文件执行,行政村按照为老购买服务经费15万元定额包干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支持创新适合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出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产品,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救助服务。鼓励品牌餐饮机构、互联网团购外卖企业参与老人助餐服务,借助厦门“12349”养老信息平台,建立“集中配餐+就餐点+上门送餐”三级配送链,不断提升我区居家为老服务水平。
(六)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按照我区《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同委〔2017〕76号)要求,鼓励镇(街、场)、行政村采取新建、翻建或利用闲置的农家大院、闲置校舍、村集体用房、旧村部、祖厝等集体用房、村民富余房屋等修缮改造,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每个20万元,区、镇(街、场)各配套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每个10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已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按照服务老年人数和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每个3至5万元的运营补贴。
(七)加快推进适老化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标准)、业主众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楼道、老年人家庭卫生间、卧室等设施和部位的适老化改造,优先安排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的设施改造。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批准设立在我区的养老服务机构,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行业兴办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养老机构。支持高端养老项目,特别是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美誉度的品牌项目落地。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向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场所的,其租金按非营利性质场所评估价计取,并无偿提供附属设施,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贫困、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需求。
(二)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执行《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民〔2017〕236号)涉及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以及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标准。
鼓励创建一批示范性、标杆性的养老机构,根据星级评定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15万元、12万元、8万元“以奖代补”运营补贴。
三、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
(一)鼓励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协助按省、市规定申请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5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或承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设立诊疗延伸点,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探索向有相应医疗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开展送医上门、送药上门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优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及组织、医务人员举办护理站,努力为辖内老年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就医或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为无偿服务对象购买护理站提供的服务。
(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服务水平。
(二)加大奖补激励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级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补助政策,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招收引进各类职业院校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人才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五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院、护理院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等)采取员工制形式,聘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养老服务机构为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的人员数量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奖补,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申请领取,并应将奖补的80%金额发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奖补对象离职后(包括离职后再复职)不再领取奖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保障。
五、加强监督管理检查
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名  词  解  释 
一、公建民营:(一)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照料中心,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属于公建民营的其他运营模式。
二、民办公助: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主体兴办的照料中心,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或其他政策性支持的运营模式,包括:(一)由运营商租赁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二)与本区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作,由其提供场地,并负责装修和运营。
三、无偿服务对象: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市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低偿服务对象: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年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空巢”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老年人。

附件2: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建设补助应提交材料
1.申请建设补助的照料中心需提交《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贴资金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1)政府部门予以规划、立项或批准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属新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改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4)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5)项目平面图,新建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所出的消防检测报告;
(7)运营方资质证明;
(8)运营合作合同。
2.申请建设补助的农村幸福院需提交《厦门市    年度农村幸福院市级补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床位补贴应提交材料
1.《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床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2.《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入住老人信息表》;
3.《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入住本区户籍老人花名册》;
4.运营方资质证明;
5.入住老年人户籍证明;
6.入住合同。
(三)申请星级评定运营补贴应提交材料
1.《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奖补资金申报表》或《同安区养老机构星级奖补资金申报表》;
2.星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才奖补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聘用定向培养毕业生、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聘用引进专业人才报备审查确认申报表》;
3.《同安区养老服务机构聘用专业人才奖励补助申请表》;
4.《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5.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6.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7.机构年度验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拨付程序
1.资金申报
(1)建设补助:在完成建设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场)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相关镇(街、场)审核后予以发放。
(2)床位补贴:照料中心床位补贴每年2月初由运营单位向所在镇(街、场)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相关镇(街、场)审核后于2月底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由养老机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3)运营补贴:照料中心星级运营奖补由运营单位向所在镇(街、场)提交奖补资金申请,相关镇(街、场)预审后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星级运营奖补由养老机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此项材料每年2月份申报。
(4)人才补助:由用人单位每年8月向区民政局申请。
2.资金审核。区民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向区民政局下达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兑付。区民政局在接到区财政审核意见后,将审批后的补贴资金申报表发至申报单位或相关镇(街、场),资金兑付对象为养老机构的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其余兑付对象由区民政局与所在镇(街、场)按体制结算。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沟通答复。
本通知要求提报的各项证明材料,除各类申请表及特别注明外,均可为复印件。以上材料均要求用A4纸,按序装订一式二份后申报,审批后一份由镇(街、场)存档,一份由申报单位存档;需上报区民政局的项目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由区民政局存档,一份由镇(街、场)存档,一份由申报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