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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榕市监标准〔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榕政综〔2023〕157号),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
《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2日

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 方积极参与,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 意见》(榕政综〔2023〕157号),设立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   所发布的国际标准。 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 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五条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 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的支出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 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 执行,对资金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出 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 算,提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 资金使用。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 一 )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的研制工作;
(二) 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三) 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贡献奖等项目;
(四) 标准化管理等配套相关工作,包括:福州市地方标准 论证评估审查费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宣贯培训等;
(五)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 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 一 )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二)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四) 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 万元;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五)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必须是标准 文本中排名前五位的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 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 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每年4月份为标准化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时间,收 件时间截止4月30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 内申报项目的收集、汇总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属单位申请补助经费的,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项目,只限已正式发布 标准文本,且发布时间限制在截止申请日期之前的2周年之内,逾期未获得补助以及曾经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一 )《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 申请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研制专项补助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 项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并明确排名次序;
( 三) 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专项资助 的单位,应提交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和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 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 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
(六) 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专项奖励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
(七)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补助规定的申报项目, 经审核通过后,对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我市财政政策要求和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 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 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项补助与奖励由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应分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