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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永泰县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樟政〔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4-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永泰文化产业,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提升文化软实力,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凝聚精神力量、提供文化支撑、增强智力支持,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企业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引进文化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意研发、品牌培育、渠道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推动我县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县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旅游总公司等运营水平,打造成为我县文化产业重要运营平台。培育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实施品牌拓展计划,鼓励文化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全力支持文化产业企业上市,可享受《中共永泰县委、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樟委〔2017〕116号)(以下简称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措施》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打造文化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经市政府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后,可享受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项目、好项目落地永泰,对在永泰注册的文化产业企业,可享受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企业招商纳税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对落地建成后,一年内能够成长为规上文化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壮大重点规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规下文化产业企业,通过运营能力提升、企业技术提升改造等工作,不断壮大企业总量、提升企业运营能力。对新提升为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在享受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继续壮大规上文产企业。对企业当年四要素(报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年增长率达20%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六)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加快建设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在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规划建设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可享受《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樟政〔2018〕48号)等相关扶持政策,并在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和安排县本级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七)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文化产业园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未达到市级以上评定标准的给予奖励3万元。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建设一批成果展示、产权交易、政策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文产企业与县乡村振兴研究院、东方学院、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等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相关企业可享受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的相关扶持政策。 
    (八)加大对原创文化项目的扶持。鼓励加强对我县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创作反映永泰地域文化等主题,涵盖影视、动漫游戏、出版印刷和演艺等领域的原创文化产品。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类荣誉称号的原创文化产品,给予不高于10万元(国家级)、7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为鼓励推进预期将对我县影响力具有较大提升作用的在建项目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化产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三、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九)促进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策划生成一批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大项目,重点培育动漫游戏、广告创意、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载体建设,提升云顶、欧乐堡海洋世界等文化旅游项目,推出一批具有永泰文化特色的旅游创意产品。利用新兴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育新兴业态,发展文化电商服务。在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时,对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项目予以倾斜,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十)加强文化产业交流平台建设。探索、打造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在我县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市级)文化类展会,给予展会的主办方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我县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赴外参加国际性、国家级文化类展会,对于我县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化企业赴外参展,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一)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支持文化企业建设文化电子商务平台和拓展文化出口平台、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结合永泰特色文化内容,创新研发生产一批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文化贸易产品,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对工艺美术等文产企业年出口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给予3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当年出口增速在30%以上再给予2万元专项资金奖励。推动我县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县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推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5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我县重点扶持的县级文化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项目、原创文化精品创作、组织参加文化产业展会等。 
    (十三)加大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创新符合文化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将省、市、县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以及省、市级文化示范企业等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倾斜信贷资金配置。推动文化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类机构发挥技术、信息、资金优势,为文化创业创意人才、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六、完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政策 
    (十四)加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化产业项目,征地时耕地开垦费按70%收取。 
    七、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政策 
    (十五)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市场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社会资本和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切实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文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民间文化机构以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县属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营企业或投资等方式主办、承办或协办重大文化活动,以冠名、赞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县文化活动。 
    八、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加大文化相关人才培养。依托重大文化项目,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复合型文化人才。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园区,联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知识的创意人才。推进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文化创意设计、营销和管理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 
    (十八)创新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吸引文化领军人物、文化资本运营人才、文化科技创新人才等来我县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采取高薪聘请、客座制等多种形式引进文化产业专门人才。对县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符合樟委〔2017〕116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和《永泰县人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樟委人才〔2018〕2号)规定的,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编制职称、生活待遇、住房保障、家属安置等扶持政策。考虑文化产业人才的特殊性,对因学历、资历等原因未能进入正常职称评审程序,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九、附则 
    (十九)上述文化产业企业、项目以县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二十)本文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我县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做适时调整。 
    (二十一)若遇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化产业工作联席会议)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 
    (二十二)本政策由永泰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化产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