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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6-2018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申请补助: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2016-2018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本次补助对应中央财政清算批次分别为《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64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0〕473号),在以上批次内获得中央财政清算的车辆方可申请本次补助。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1年5月21日前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门户网站(www.credit.fuzhou.gov.cn)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5.申报企业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车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单位售车时在规划布局内提供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须知
1.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3.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也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5.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六、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精神,对辖区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同期国补15%的地方补助。
七、其他事项
1.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2.市工信局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审核;
3.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4.本通知涉及事项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