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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0-10-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配合做好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转请鉴定工作安排,即日起我局受托开展本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福州市各级税务机关有异议的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简称: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今年在税务机关备案并有异议的3年追溯期限内的研发项目)、第一批鉴定中专家认为申报单位未提供研发项目具体情况等资料无法判断以及未按时提交申请的项目
二、鉴定程序
1、企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向纳税归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异议鉴定。申请鉴定时应按要求附送研发项目鉴定材料,项目名称应与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完全一致,申请鉴定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转请鉴定文书应列明异议理由。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须有税务机关发文函号)和《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受理企业鉴定申请,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并按时集中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类窗口。税务机关转请鉴定文书未列明异议理由或理由不清的,可不予受理。
3、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情报所组织同行技术专家鉴定,专家鉴定意见将经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反馈给转请鉴定税务机关。参加鉴定的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对市科技局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由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转请省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省科技厅的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三、企业申请鉴定资料清单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4.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须附经福州市技术市场等经授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
7.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支出辅助帐等。
企业申请鉴定材料一式3份,按项目顺序装订并提供目录(材料按项目分装,不使用塑料夹条装订,不另加封面)。
四、申报时间
1、企业提交鉴定申请截止时间:11月9日。
2、县区报送鉴定材料时间安排11月16日
县区推荐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材料时,应附《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税务机关出具)和《2020年福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申请鉴定确认汇总表》(附件4)
 
附件:
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样式)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