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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建设发展双创孵化载体,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榕科〔2021〕85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备产权证明或消防验收证明。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在5年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5名以上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型)申报条件 
    1、达到市级孵化器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6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9月12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档至各县(市)区科技局。
2、各县(市)区科技局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并通知被推荐的申报企业于9月22日-25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报,延期不予受理。
3、各县(市)区科技局于9月26日前将《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一式2份(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