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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度)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简称“火炬创新十条”。面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提供“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等10个项目申报。
主要申报条件

面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1.“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条款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2.“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条款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韩及PCT发明专利),在获得《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的资助后,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资助总金额的50%作为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截至申报本项补贴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韩及PCT发明专利),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的40%作为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上述两项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条款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获批的各类、各级研发机构,在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助后,按下表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类型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火炬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度)
 
4.“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条款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5.“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条款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25万元(含)且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15万元(含)且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租房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6.“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条款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本科及以上),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为:按照企业实际获得《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研发费用补助的金额,给予企业60%的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8.“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条款 
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省/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专业或者定向培养全日制专业人才,且上一年度共建专业学生人数或定向培养全日制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共建经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省/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且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中的投入或所占股份在30%(含)到90%(含)之间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人员、场地、设备、原材料等协议约定项目上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条款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奖励:(1)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对上述两类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10.“鼓励企业开展并购”条款
对高新区内从事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的并购项目予以补贴,若并购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并购对象应为境外企业或境内市外企业,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2)并购先进制造业项目金额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购现代服务业项目金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 
(3)高新区企业完成并购后,并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或并购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累计增长20%(含)以上。 
则按以下额度,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1)对并购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本项条款所涉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2)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高新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对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经高新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高新区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款支持针对创新要素的并购,不支持变相的不动产并购和关联交易。可享受政策的并购金额为剔除不动产净值(按照并购价额的相同计价方法进行确定)后计算所得的并购价额。
本条款支持的并购项目应为以下三类之一:
(1)股权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在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后,获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成为被并购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支配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2)资产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高新区辖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高新区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方式,获得一家或多家境内外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为准。
申报材料
1.“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一式两份。
 
2.“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条款 
2.1“申请专利”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申请专利”条款汇总表(电子档,发至邮箱)。
2.2“维护专利”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若申报补贴时该专利已缴交当年年费,则需提供两年的年费发票)(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维护专利”条款汇总表(电子档,发至邮箱)。
2.3说明
同一企业同时申报上述两项条款,可合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3.“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一式两份。
 
4.“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4)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8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5)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6)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5.“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条款 
5.1“租房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8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3、4只需提供一项); 
(5)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 
(6)人员租房合同复印件(清晰版,本人签字);
(7)人员2018年度相关房租付款凭证复印件(清晰版,包含第三方支付凭证); 
(8)企业“租房补贴”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5.2“购房贷款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8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3、4只需提供一项); 
(5)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 
(6)人员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 
(7)人员2018年度逐月还贷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8)企业“购房贷款补贴”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5.3说明 
同一企业同时申报上述两项条款,可合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6.“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清晰版); 
(4)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若为2018年度1月份来厦并开始缴交社保的,则需提供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6)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7年度和2018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7年度和2018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获得2018年市科技局研发经费补助的红头文件、附件页及补助经费到账凭证(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8.“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条款 
8.1“合作设立专业或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合作共建专业学生名单或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名单(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证明并盖章); 
(4)依据合作协议,企业2018年度实际拨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用于专业共建或人才培养经费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5)依据合作协议,高校或科研院所2018年度实际收到企业拨付用于专业共建或人才培养经费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6)高校或科研院所出具的2018年度共建经费使用明细(加盖高校或科研院所公章); 
(7)企业“合作设立专业或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8)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8.2“共建研发平台”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3)依据合作协议,企业2018年度实际投入平台共建的支出费用明细(加盖企业公章)及票据凭证复印件;
(4)依据合作协议,高校或科研院所2018年度实际投入平台共建的支出费用明细(加盖高校或科研院所公章)及票据凭证复印件; 
(5)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6)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9.“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条款
说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及相关事项补助的,不再重复申报。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及2019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7)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8)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持股原始成本证明、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额相关证明; 
(9)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10)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
(11)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12)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13)股权投资收益款项入账证明; 
(14)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5)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成立以来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6)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个人股东申请股权转让财政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17)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0.“鼓励企业开展并购”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及2019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4)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本项奖励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并购费用明细清单: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附评估报告)、审计(附审计报告)、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9)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10)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1)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金额、前期费用、并购贷款利息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 
(12)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在译文文件加盖公章,并声明译文准确无误; 
(13)企业“开展并购”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14)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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