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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软件等。 
(3)电子商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在线交易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如:生活服务类APP、互联网金融等)。 
3.对软件园三期起步区和动漫教育产业基地的研发楼,已交房的购房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并运行的,租房企业自租房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入驻并运行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对集美北大道以北研发楼,购房企业自信息集团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驻并运行的,租房企业自租房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入驻并运行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对自建研发楼企业,研发楼竣工验收后,入驻运行时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纳税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两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软件园三期 
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3.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吸引人才加快积聚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三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转至个人。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4.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项目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奖励。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2.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3.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奖励;在集美区举办各类软件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 
第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集美区政府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其工商、税务登记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由火炬区管委会统一受理、统一兑付,每年年终由双方财政通过体制结算,两区各承担50%;其他企业由集美区经信局受理、兑付。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含软件园三期),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集美区经信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由入选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6)承诺书。 
二、关于《暂行办法》第二条扶持对象标准 
(1)行业领域:由火炬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入驻情况:由集美区经信局、火炬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会同信息集团负责考核。 
三、关于第三条纳税奖励 
拟申报企业需提交第一项所列的基础材料。 
四、关于第三条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租房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凭发票复印件; 
(3)自购(含自建)企业: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中自建企业可提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五、关于第四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拟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集美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原件。 
六、关于第五条吸引人才加快集聚 
1. 第1点企业高层骨干人才奖励、第2点企业中层骨干人才奖励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第3点新来厦就业人才奖励 
对于应届毕业生,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外地来厦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人员前一单位离职证明(或来厦前外地社保缴交证明)复印件; 
(5)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6)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第4点留学人员奖励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3)厦门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关于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八、关于鼓励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第1点全国软件百强奖励 
(1)基础材料; 
(2)全国软件百强证书复印件。 
2.第2点系统集成或集成电路设计奖励 
(1)基础材料; 
(2)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或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证书复印件。 
3.第3点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奖励 
(1)基础材料; 
(2)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 
九、关于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3)展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组展活动策划书复印件; 
(5)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关于申报受理 
集美区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人才奖励由所在企业代为集中申报。工商、税务登记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由火炬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受理、兑付;其他企业由集美区经信局受理、兑付。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按序胶装,一式一份。受理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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