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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海沧的企业。
(一)企业成功上市补助。
1.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二)正式挂牌上市补助。
1.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的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给予30-200万元奖励。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40万元。募集资金奖励一次性予以企业30-200万元。
(三)市域外上市企业迁入海沧区补助。
3.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海沧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或迁回上市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1.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2.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一)初审
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金融办),区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复审并拨付
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上市工作扶持资金
1.进入辅导备案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首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
(二)申请融资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境内上市需要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境外上市需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5)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2.再融资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3.“买壳”、“借壳”上市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3〕88号文)精神,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向市里统一进行申请,相关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涉及区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