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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均在同安区的企业。提供多项上市扶持措施,包括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中心挂牌的本区企业均给予一定扶持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挂牌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主要申报条件
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均在同安区的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中心挂牌的本区企业均给予一定扶持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挂牌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一)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奖励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区政府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2)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买壳”或“借壳”上市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本区企业依法在国家证监局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上市融资奖励 
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5.上市募投奖励
(1)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含50%)在我区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2)若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用途的,给予额外奖励。
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涉农产业且带动我区一二三产融合的,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1%额外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公共社会事业的,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1%额外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对我区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1%额外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上市(挂牌)公司在本区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上市高管奖励
将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本区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高管人员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奖励资金统一支付给企业,再 由企业分配给高管个人。奖励金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发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奖励
1.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名新三板)挂牌,首次在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首次从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完成首次交易,一次性奖励7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投融资、债券融资等融资活动的,按照境内外主板上市融资奖励条款给予奖励。募集资金返程投资本区的,按照境内外主板上市募投奖励条款给予奖励。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转板上市的,奖励参照本意见第三点第(一)条第4、5、6款执行。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包括分支机构)挂牌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挂牌后实现交易的,区政府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其他扶持措施
   1.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2.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4.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市级有关规定只收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5.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如下:
(一)境内、外首发上市前期工作扶持
1.境内签定上市协议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与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服务协议协议复印件 
(3)支付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2.进入辅导备案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3.上市申请受理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买壳”、“借壳”上市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上市公司在同安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5.境外上市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还需提供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二)挂牌前期工作扶持
1.签订挂牌协议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创新层企业名单
(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2.完成首次交易 
(1)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交易证明材料(挂牌交易确认书)、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企业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三)融资奖励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放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四)募投奖励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区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区的募投项目备案批复;增加在同安区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高管奖励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生产经营地点设在本区,需提供证明厦门地区生产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相关财务报表 
(4)申请企业高管奖励的,还需提供高管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及高管职务任命证明
 
二、审核拨付流程
相关材料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区上市办核定拨并付给企业。
 
三、申请加入“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企业在同安区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并发送至区发改局邮箱,由区上市办进行审核。
注意:
1、企业应当在阶段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且同一家企业每项补助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2、享受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计算期限自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之日起开始,否则我区有权追回所有扶持和奖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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