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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
发布时间:2020-05-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
全市公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直流桩421元/千瓦,交流桩128元/千瓦补助,公交专用直流桩346元/千瓦。
二、补助范围
享受补助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为福州市辖区内2018年新建并运营至今的,已经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向工信部门竣工验收报备的,且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省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出具的福建省公共充电桩(站)报备表和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信息数据接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充电设备的中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信息数据接入省、市级运营监管和便民服务平台的承诺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2018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