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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实施部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在孵企业总数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 
4、孵化器的运营时间2年以上,参与孵化器年度统计;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专业孵化器应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并拥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情况良好,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申报材料
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书
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

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涵盖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现场勘察,专家评审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

三、审查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

四、决定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复核初审意见

福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办理依据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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