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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10年修订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试行)》(国科企金〔2008〕019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验收工作责任书》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基金中心”)委托,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负责我省(不含计划单列市)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建资金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和评价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建立和维护专家库系统,建立第三方监理机制,建立完善我省的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体系;
2、组织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汇总项目和承担单位的相关信息及各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的《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我省《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年度报告》报国家基金中心;
3、配合国家基金中心指定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抽查部分项目的监理验收情况,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管理上的改进措施,同时向国家基金中心推荐高成长企业并共同做好延伸服务;
4、建立省级公众监督机制,受理并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投诉、举报,并将有关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及其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基金中心。
5、定期通报各设区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委托,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推荐、监理和验收工作。应对申报项目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保证项目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项目的推荐、监理和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对国家基金中心和福建资金中心委托核查的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项目申报组织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在《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支持范围内诚实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报单位注册信息、项目申报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同时将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注册信息报送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
2、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认证申请单位注册信息和项目申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并将辖区项目汇总清单、连同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科技局。
3、设区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汇总形成辖区项目汇总清单,连同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福建资金中心。
4、福建资金中心受理、审核各设区市科技局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推荐报送国家基金中心。
第四条  项目监理
1、项目承担单位
(1)按照合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规定接受国家基金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2)定期通过网络系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验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将打印纸质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报送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3)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贷款贴息的项目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2、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
(1)督促、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审查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所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3)综合监理信息和实地了解的情况,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做出项目合同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监理意见,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并书面报送设区市科技局;
(4)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书面监理材料(含附件)存档;
(5)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3、设区市科技局
(1)督促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实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3)对项目实施明确提出项目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监理意见,形成辖区内项目的监理意见,签章后书面报送福建资金中心;
(4)对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的书面监理意见存档。
     4、福建资金中心
(1)实地抽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2)根据设区市科技局的监理意见及项目抽查情况,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做出项目合同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监理意见,通过网络系统报送国家基金中心。
第五条  项目验收
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家基金中心组织;产业集群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国家基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类别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福建资金中心组织,委托设区市科技局具体办理。
1、福建资金中心在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设区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书面验收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报设区市科技局。
4、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送福建资金中心。
5、福建资金中心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验收材料齐备的,由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形成验收结论,经省科技厅审批后,报国家基金中心备案;对验收材料不齐备的,由设区市科技局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
6、项目验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应选择具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基金中心《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3、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合同的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家基金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若有调整,按国家基金中心规定执行,必要时本实施办法将作进一步修订。
第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闽科企金〔200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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