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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高层次人才研发成果转化及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精神,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转化科研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和《三明市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办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0日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转化科研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文件精神,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符合《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规定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二)核心技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已在三明境内落地转化,且项目建成投产。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三明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包括高层次人才(团队)以转化自有研发成果在三明境内新创办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开展研发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以及自身拥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条 补助方式为后补助,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份60%的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第六条 申报补助企业可分年度申报,也可一次性申报。年度以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连续12个月时间计算,同一人才(团队)、同一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补助企业每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伍份报送市科技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第八条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伍份)包括:
(一)《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与研发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研发成果转化工作总结报告;
(四)申报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申报年度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新增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与申报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标准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对各县(市、区)初审上报的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考察,并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经调查属实的,全额收回下达的补助资金,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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