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对获得科技金融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利息7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从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约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