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关于引进卫技人才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卫技人才,解决我县卫技人员紧缺的现状,促进卫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进一步提高人才资源竞争综合实力,推进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闽侯县委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侯委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修订如下我县引进的卫技人才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优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目标,聚焦人才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机制,为推进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引进原则
(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围绕县域医疗学科发展短板和民生服务需求,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二)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规范人才引进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选拔高素质优秀人才。
(三) 精准保障、长远发展: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人才长期稳定发展。
三、卫技人才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引进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以上名医(含中医);
(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 10 年及以上,所在科室须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正高职称 2 年及以上或为硕士生导师;
(5)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2.引进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名医(含中医);
(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聘任本专业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聘任本专业副高职称5年及以上的卫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
(4)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本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4.具有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及专业博士学位的卫技人才。
5.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本专业中级职称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6.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县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本专业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二)优秀人才
7.具有专业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须通过规培并取得执业资格,下同)的卫技人才。
8.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学位,符合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紧缺急需岗位目录由县卫健局另行制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外公布。
9.新招聘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的医师。
四、服务期限和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限
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服务期均不低于10年;规培和半年及以上的进修不计入服务期限内。
(二)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享有相应标准的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其中当年度生活津贴需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发放,分五年等额发放。
1.新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300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200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十年服务期满后再给予100万元;
(2)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10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2.新引进的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
(1)给予180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其中服务期前五年先给予120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十年服务期满后再给予60万元;(2)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9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3.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在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具有副高职称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服务期前五年给予90万元/人的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6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2)具有正高职称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服务期前五年给予1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8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4.新引进的全日制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技人才。(1)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6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2)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8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5.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在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具有中级职称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平原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前五年给予4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5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30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6.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县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聘任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医学类卫技人才。
(1)聘任副高职称: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平原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前五年给予4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5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2)聘任正高职称的,其生活津贴发放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7.新招聘的专业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卫技人才。属紧缺急需岗位的,享有:(1)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平原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4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2)福建医科大学和“211”及以上重点医学院校毕业生另外再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3)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66万元/人购房补贴。非紧缺急需岗位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发放。(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8.新招聘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符合我县紧缺急需岗位的医学类卫技人才。(1)到县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平原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前五年给予3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前五年给予40万/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2)福建医科大学和“211”及以上重点医学院校毕业生另外再给予5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3)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给予20万元/人购房补贴。(4)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9.新招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并入职到山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师。(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2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2)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服务期前五年给予10万元/人生活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如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于次年起按执业医师标准发放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合计发放年限为5年。(3)招录前已通过规培的,另外给予3万元/人的规培奖励,入职后即予发放。
(三)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相关要求
1.购房补贴仅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时享受,如未购房或所购房屋不在本县范围内或不在服务期内购买的,则不享受购房补贴。如实际购房金额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购房补贴按年发放:第1年发放40%,第2年发放30%,第3年发放30%。
2.服务期内,在闽侯县域范围购房并符合领取购房补贴的,其所购商品住房属个人产权房。未享受购房补贴且符合我县人才公寓申请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公寓待遇。
3.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所购商品住房,服务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服务年限期满后,由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如引进单位编制已满,则由县卫健局在本系统内予以调剂编制,系统内无编可调剂时由县委编办在县内跨行调剂编制。
(五)高层次和优秀人才在服务期满后,若申请调出我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落户的,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如需在我县安排就业的,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统筹解决。
(八)提供科研经费县级资金补助,如申报省级课题立项成立的,给予所在单位50万元/项的科研经费县级补助资金;申报地市级课题立项成功的,给予所在单位20万元/项的科研经费县级补助资金。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使用。
五、柔性引进人才及退休返聘专家相关待遇。
充分利用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高水平三甲医院、以及省级三级医院良好的院际关系,积极推动以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县开展疑难病例会诊、查房、手术、专家义诊咨询、手术指导演示、学科建设指导、课题讲座培训、科研项目指导等工作。
(一)省内、外三级医院专家团队以签约的方式来院开展短期指导及长期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省内三级医院专家团队每月给予不超过30000元劳务费(每次不超过7000元),省外三级医院专家团队每月给予不超过50000元劳务费(每次不超过12000元),具体引进方案报县卫健局研究,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二)符合福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地市级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退休专家,或等同于福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地市级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省外退休专家,返聘至县域医疗机构工作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其工资待遇,省内返聘专家每月不超过30000元,省外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高水平三甲医院的返聘专家每月不超过50000元。
(三)因实际工作需求,确需提高发放标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县政府研究,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六、本县培育的卫技人才
(一)对我县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主任医师职称,并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在任职期间每人每月给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二)对我县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并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在任职期间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七、引进程序及政策兑现
(一)高层次人才实行全年常态化引进,优秀人才实行公开招聘。(1)符合用人单位需求和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卫健局协同县人社局进行考察和审档,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2)不在本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引进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二)优秀人才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程序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人才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1.由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含柔性引进长期开展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的省内、外三级医院专家团队)向用人单位提出津贴、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卫健行政主管单位申报。
3.县卫健行政主管单位初审,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复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备案。
4.公示无异议后,县卫健行政主管单位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
(四)生活津贴、特殊津贴、购房补贴、科研经费县级补助等经费按照《闽侯县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闽侯县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由县财政承担,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八、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合同制管理
对高层次和优秀人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
(二)考核办法
1.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制定,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同意后实施。考核内容分不同层次制定,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及是否续聘等挂钩。
2.优秀人才考核办法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3.柔性引进长期开展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的省内、外三级医院专家团队考核办法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考核组织实施
1.优秀人才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备案。
2.引进的省级以上、地市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博士研究生年度考核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服务期满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备案。
3.其他高层次人才和柔性引进长期开展学科建设、技术支援帮扶的省内、外三级医院专家团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卫健局牵头,协同县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服务期满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备案。
(四)违约责任
1.人才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终止合同的,停止所享受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待遇。
2.人才在合同期内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停止其所享受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待遇,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还须赔偿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1倍的违约赔偿金。
3.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还须赔偿已发放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1倍的违约赔偿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
(2)因个人原因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纪委处理结果而定);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4)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4.上述 2、3 款项中用人单位追回的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由县财政开支的,退还国库。
九、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健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卫技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并负责卫技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引进卫技人才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之一情形的,不属于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1.县内在编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除前往省属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
2.本县系统内人才交流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二)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颁布之日前引进的人才,领取生活津贴及规培补助按照《闽侯县关于引进卫技人才的实施意见》(侯卫人〔2020〕20号)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人才符合侯卫人〔2020〕20号文件已购房但未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且不存在侯卫人〔2020〕20号文件中违约情形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修订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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