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青鹭创新创业之星”项目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厦门市“青鹭创新创业之星”项目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10-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落实《关于支持青年人才来厦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教科人办〔2026〕18号),实施“青鹭创新创业之星”计划,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厦留厦创新创业,规范“青鹭创新创业之星”项目遴选、资助、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青鹭年创新创业之星”项目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创新导向、产业契合、高质成长”的原则,坚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公正评审;突出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关键技术;聚焦厦门重点产业方向;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具备高质量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项目单位应为在厦实际经营的企业,且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失信惩戒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须为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个人持有该企业股权比例30%(含)以上;企业设立后近2年内获得机构投资不少于500万元的,个人持股比例可降至不低于20%。
(二)项目方向契合我市重点产业方向,包括新能源、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医药等产业主攻方向,以及人工智能、氢能、生物制造、深海空天开发、未来网络、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方向。项目商业模式清晰、运营规范、落地性强,具备独立开展研发、生产或市场化运营的能力,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风险隐患及各类违规经营问题。项目已完成实质性投入,具备稳定的资金保障能力。
(三)项目单位拥有固定的经营、研发办公场所,配备项目运营、技术研发所需的设备、仪器、软硬件设施,具备基础项目实施条件;近一年用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两倍;近4个月在岗正式员工总数不少于5人、研发人员(其中至少1人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少于3人(OPC企业可放宽要求)。
(四)项目具备明确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或产品服务创新亮点,区别于传统同质化项目,具备一定行业竞争优势;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核心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具备实用性、创新性,可有效支撑项目产业化发展。
(五)项目市场定位清晰、目标客群明确,具备良好的市场拓展空间和产业化前景,具备快速落地、快速迭代能力,具备规模化发展潜力。
第五条【不得申报情形】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项目存在虚假申报、材料造假、套取资助资金等不良记录的;
(二)项目主体或核心团队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已入选“双百计划”人才同一企业且以同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同一家企业已有股东入选“双百计划”人才的,其他股东不再予以支持;已获得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的同一留学人员或同一企业不予支持;
(四)项目无实质性创新、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力薄弱,无成长潜力的;
(五)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经营风险、合规性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方式】 每年遴选一批“青鹭创新创业之星”项目,项目资助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无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2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50%。具体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评审结果确定。资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创新创业发展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等与项目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在官网发布市“青鹭创新创业之星”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报审核】 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网上填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情况需求,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等择优推荐,经局办公会研究,形成拟资助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 拟资助项目在市科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申报主体及项目以虚假材料套取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依法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取消其5年内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衔接】 本工作指引如与其他同类政策存在交叉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工作指引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关于支持青年人才来厦发展的若干措施》一致,所依据的政策到期、修订或废止,本指引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