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6-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中试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中试平台服务产业发展。聚焦“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在重点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科学布局中试平台,打造产业中试平台体系。组建产业领域中试联合体,推动中试平台集群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加强中试平台培育开放。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在综合仪器设备投入和中试平台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管理创新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定期发布中试平台服务目录,建立武汉都市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中试平台共享清单,推动中试产线、检测设备与专业技术服务跨区域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中试平台法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内设中试平台进行实体化市场化运营,支持中试服务纳入省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将中试平台市场化运营、研发和科技推广服务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重要指标。引导法人平台探索市场化多元营收模式,提升中试平台专业化运营能级。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专职队伍,通过业务代理、运营委托等方式打造专业中试平台。鼓励暂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或者运营能力不足的中试平台委托专业机构统筹管理运营。(责任单位:市科创局、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中试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中试熟化成果开展示范应用,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等“四首”产品市场首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聚焦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工艺验证和产业化落地,将中试成果产业化情况,纳入园区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数智技术赋能中试服务。全面提升中试智能化水平,开展试验设备和流程的数字化改造,推广数字技术在试验场景的解决方案,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互联网等在中试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技改范围予以支持。分领域探索人工智能(AI)重塑中试范式,重点在生物医药领域建设AI驱动的药物中试平台、在半导体领域建设半导体材料与器件AI中试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数据局)
六、强化中试科技金融支撑。首年安排2000万元“拨改投”资金,引导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级中试基金,以直投方式对中试验证项目予以支持,后续可根据基金投资绩效持续开展注资。支持保险机构推出中试领域的场景化创新保险产品,对企业购买中试险实际支出的保费按比例给予一定上限的补助。探索建立银保协同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以有效中试保险保单作为增信手段,联动落实“见保即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创局,武汉投控集团)
七、加强中试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中试平台、企业联合建设中试实训基地,开展中试服务培训,培养中试专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服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为入选人才提供资金资助、项目扶持及生活服务等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人才工作局)
八、深化中试平台载体保障。支持中试项目产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中试平台可享受5年期限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各区盘活利用闲置工业厂房、闲置商业楼宇等存量资源,改造建设中试载体。聚焦“965”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细分领域,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参股相关中试平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政府国资委)
九、优化中试建设项目审批政策。探索制定中试领域产业分类细则和环境评价管理目录,开通一站式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同一产业园区多家中试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未明确要求的中试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取得环评手续后满足相关条件的中试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实行中试项目环评容缺受理,开展中试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试点。允许中试平台定向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产品。探索实施中试服务项目事项“承诺+备案”制等新型安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创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规范中试验证市场服务。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模式,对中试项目的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开展中试试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指导中试平台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产出成果确权登记,建立中试领域知识产权快速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中试服务收费明码标价,防止恶意定价、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武汉仲裁委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执法单位)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支持措施或者本市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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