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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转型提质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及《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人才服务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鼓励承接区域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务服务功能,营造区域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以孵化科技型企业为核心任务,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为重点方向,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提升精准赋能能力、构建全链条孵化生态,
持续孵化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产业,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及打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第五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省级孵化器分为标准级和 卓越级,经认定后分别命名为“广东省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港澳特色要求的,经认定后加挂“粤港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牌子。各地市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广东省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运营主体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
(二)孵化器应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与功能定位,聚焦广东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区域重点产业领域方向,提供精准化、专业化孵化服务。
(三)孵化器应选择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方向,且每个主导产业对应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
(四)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五)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及从业经历;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六)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20%,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占比不少于30%。
(七)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八)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九)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十)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十一)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半年统计数据。
(十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广东省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五、六项相关条件外,还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具备较强的产业培育功能。聚焦广东省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细分领域,形成显著的产业集聚效应和良好创新生态;近2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创业企业不少于20家。
(二)具备较完善的专业服务功能。构建“概念验证(含应用场景校验)+中试转化+产业化”全周期孵化服务链,建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技术服务;能够提供项目遴选、产业资源对接、应用场景建设、市场营销推广、企业经营管理等增值服务,凸显市场化服务效能;近2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少于40%。
(三)具备突出的行业领军人才引领效应。运营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或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在行业龙头企业拥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其他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专业领域人才。运营团队在投融资、技术转移、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服务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资本赋能支撑能力。配备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孵化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或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或一个股权投资平台(公司),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五)具备较强的企业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第八条在达到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粤港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
(一)运营管理团队成员须包含拥有港澳产业资源与市场资源或具有港澳身份的专业型人才。
(二)在孵企业(孵化服务企业)中港澳企业不少于5家且占比不少于在孵企业(孵化服务企业)总数的15%。
(三)至少与1家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商会等创新主体联合共建,在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与市场对接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四)每年举办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不少于
10场次。
(五)上年度引进港澳创新创业人才或港澳科技项目不少于3个,引进人才需与在孵企业签订聘用或持股创业协议。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引进港澳创新创业人才需为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毕业生。港澳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港澳创业者持有企业注册登记股权的企业(实际经营活动是指港澳企业在广东省内具备真实、持续、完整的商业运营行为,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资产、账务等运营要素,且经营活动与企业注册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高度一致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或累计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及惠州博罗、惠东、龙门,江门台山、鹤山、开平、恩平,肇庆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等县(市)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孵化服务收入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省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发动孵化器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强省级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定期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省级孵化器按类别(标准级/卓越级)、按区域(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全面评价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水平。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省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所在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规处置。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报告,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等级为C的省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孵化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依据原《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国际化及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省级加速器,纳入本细则管理并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8年1月1日起,对未按照本细则申请重新认定以及重新认定未通过的载体,不再保留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自动认定为广东省标准级、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同等享受广东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5年内有效。原《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孵化器产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