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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厦门市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应当服务国家战略和厦门发展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市委。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不分等级。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不分等级。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65项,具体授奖数量如下:
(一)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特殊情况下,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其中一等奖项目授奖数量合计不超过12项。
(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授奖数量不超过3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评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奖励评审情况工作报告;
(二)对奖励建议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形成获奖者建议方案;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协调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委员由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在厦院士、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和高校院所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市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委员中部门委员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相关负责人接任;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补充,并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和人选的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专业评审小组组成人员(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产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组(以下简称“市奖励监督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奖励监督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研究市奖励办公室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动员、提名材料初审、异议核查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学科理论体系,引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公认,对服务国家战略、推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我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个人,不分等级。曾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厦门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二节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并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其成果实现有效转化及产业化应用,创造了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生态安全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授予个人,不分等级。曾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

第三节 市自然科学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核心期刊、学术专著中正面引用或应用。逐步提高主要论著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是候选者提出科学发现时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促进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促进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市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共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三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是候选者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积极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五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以下类别:
(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重大工程类:即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技工程等。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重要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具备一定的技术难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具备市场竞争力,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重大需求做出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具备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获得应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需求做出积极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
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良好,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具备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需求做出积极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六节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候选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及以上的成果;“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是指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合法方式获得,并经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落地转化”是指项目成果的整体技术应落地转化并经实践证明一年以上,能按要求提供项目技术成果转化所产生效益的客观佐证材料,并接受实地考察。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应是该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落地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核心贡献者。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落地转化及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支撑、资金保障、场地设施、人员协调等关键条件,对转化工作完成起到核心组织、管理和推动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的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已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要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一定推广难度,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推广面和覆盖面,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七节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三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本市单位与境外单位等联合开展合作一年以上,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候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单位与境外单位等联合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推动本市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本市单位与境外单位等合作开展先进技术引进与转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落地应用,显著提升本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成效特别显著;
(三)依托合作项目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本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机制,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四)依托合作项目推动本市先进适用技术向外国推广应用,实现技术成果国际转化,显著提升本市科技国际影响力,服务本市对外开放和产业国际化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应是该合作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引进转化、平台搭建或国际推广等关键环节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工作的完成人。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单位应是候选人完成该合作项目相关工作时的工作单位,其中本市候选单位须为在厦实际经营的组织,境外候选单位须为境外合法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

第四章 奖励提名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厦门发展战略与产业创新导向,以学术水平、创新价值和产业转化实效为重要标准,弘扬优良作风学风,重在提名服务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国际科技合作中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专家、学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近十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近十年福建省或厦门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五)近五年福建省或厦门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在厦运营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提名工作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2名以上(含2名)专家可联合提名1项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每名专家当年度提名项目不超过1项,与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也不得是提名项目创新内容或其他任何支撑材料的贡献者,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第五十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候选者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履行在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候选者及候选项目主要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提名前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确有实际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后列为提名候选人。曾在企事业等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被提名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主要成果应当在我市完成或应用。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在厦实际经营或运营单位,第一完成人的主要工作应在本市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且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十六条  不得重复提名的情形:
(一)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同一年度在其他省被提名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已获得厦门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提名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为1个项目的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候选者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五十八条  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妥善处理完毕异议事项后,方可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九条  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完成单位均应对项目有实质性贡献。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关系证明,并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十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由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表彰范围,不受理提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项目,亦不受理提名。
第六十一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回避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超过3人。
第六十二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十三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者要求撤回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至少间隔一个年度。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六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市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网络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人),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并产生市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通过项目(人)。
(二)会议评审。通过网络评审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会议答辩采取单向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产生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三)市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市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1.对专业组评审情况进行审议;
2.对推荐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及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组织答辩和评审;
3.对推荐奖励的候选项目(人)进行投票表决;
4.市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相关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公示通过会议评审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者或者候选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十七条  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以适当方式征询所在单位纪检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十九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市人民政府涉外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获奖者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奖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时,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根据最终评审结果,按照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超出规定数量的个人、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监督
第七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不能提供客观、明确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  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奖励办公室,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七十六条  市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会同提名者及有关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的处理意见经市奖励监督组审查后,反馈给异议提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七十八条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市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市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市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市奖励监督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条  异议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原则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经核实查证清楚并化解异议的,相关成果可提交本次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者意见的,异议项目不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应向市奖励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异议项目终止评审。
延期处理的异议项目经批准后,在下一次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第八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奖励监督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奖励监督组。市奖励办公室组织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市奖励监督组审查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八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市奖励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和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规定。违反工作纪律或相关规定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