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6-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一、“20+8”
1.《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开设高能级首店。对于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开设国际级首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设全国级首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面积≥100㎡且在深圳市以外拥有3家及以上成熟门店的品牌在深开设的市级首店,或新设的高能级店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持续加大面向隐形冠军、制造业龙头等企业外资招引力度,对2023年—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于2023年—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强化目标企业招引力度。加大力度引进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互联网百强、国家级电子商务企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具有重大带动效应、影响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优质企业。鼓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对落户本区域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情况在企业用地、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给予保障,综合利用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融资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政策及资源推动企业发展。
4.《深圳市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精准高效招引目标企业。围绕《工程新闻记录》(ENR)等国内国际工程建设领域权威榜单,聚焦深圳市重点产业集群布局以及集中连片区域开发等重点工作,积极培育引进综合实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持续面向全球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在区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凝聚招商引资强大合力。制定现代工程服务业招商手册,整合区位优势、营商环境、落户激励、用地政策、办公用房等方面奖励扶持措施,形成招商引资一揽子政策包,集中、精准推介惠企政策。坚持“心诚”“行程”相结合,全力做好“一对一”跟踪服务、落地保障。
5.《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加大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力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下同)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深圳市的,经报市政府审定,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落户奖励。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迁入深圳市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报市政府审定,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深圳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6.《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
引进国际一流商贸企业。加快引进国际知名商业企业和品牌运营商,鼓励国有资本与国际知名商业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中高端消费品牌跨国公司在深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布局产品创新中心和消费体验中心等,提升消费吸引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7.《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8.《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为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予以支持。对于2023年—2027年间,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
9.《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
积极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全国百强展览,支持国内外展会举办深圳“首展”。大力发展“首发”“首展”“首秀”,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搭建国际化展示交易平台。对新引育市场化举办的“名展”“首展”项目,按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场。支持承接各类国家级论坛大会,申办高级别国际峰会会议,鼓励各部门、各区结合产业及辖区实际需求,对新引进市场化举办的会议(论坛)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10.《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不同类型的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相应板块上市。吸引外地优质企业到深交所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更多投资深圳。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作用,提供从IP(知识产权)到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链条综合服务,促进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高效联通。加强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合作,推进上市公司出海融资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吸引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来深交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
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二、网络与通信
《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支持关键通信网络设施建设。支持国际海底光缆及海缆登陆站、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节点、互联网域名根镜像服务器、国际互联网服务支撑系统、区块链底层平台和服务网络、高铁骨干网络枢纽节点等关键通信网络设施在深圳落地,提升深圳互联网服务水平和互联互通网络层级。对于获得国家支持、服务“双区”重大战略的项目,以及在全球或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网络通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落户深圳,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智能终端
《深圳市推动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吸引产业生态聚集。通过以商招商、整机牵引,重点聚焦卫星通信、通用人工智能、空间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中高端智能终端产品核心环节,带动产业链企业实现区域聚集。对成功招引配套企业总部、核心生产、研发中心落户的终端链主企业,按照招引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年度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落户的配套企业按照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鼓励智能终端企业集团在深设立独立法人主体,将新增业务落地深圳,对新设立的主体按照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四、数字创意
《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
打造品牌化艺术品拍卖机构。支持国际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以及国内排名靠前的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落户深圳或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对引进的国际知名或全国排名前十的拍卖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规范艺术品鉴定评估。加强与香港鉴定评估机构合作,吸引香港相关机构来深执业。支持有资质的艺术品经营机构搭建第三方艺术品鉴定评估平台,制定和推广科学的鉴定程序和规则,推动艺术品评估鉴定标准及体系建设。对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可并符合深圳市引进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智能网联汽车
《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扶持培育汽车批发零售企业(集团),积极引进汽车出口龙头企业,推动国际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在深设立出口贸易公司或授权在深贸易主体。积极招引滚装船公司,保障深圳港汽车滚装船基础运力。对通过深圳港水路运输(含滚装、集装箱方式)至其他港口的汽车,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企业通过中欧班列等陆路运输以及海路运输、多式联运等形式出口新能源汽车,对汽车外贸滚装航线,按航次予以资助。对企业新增(含新建、新购、新转)的汽车滚装船舶给予一定奖励。
六、高性能新材料
《深圳市关于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引进领先企业及团队优化产业链布局。围绕湿电子化学品、有机发光材料、衬底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等新材料薄弱环节,支持引进国内外领先企业、机构及团队在深圳市落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促进和产业支撑作用的,可视情况实行“一企一策”,报市政府审定。
七、大健康
《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深圳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引进其上下游企业,每引进一家且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并实际到位的,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单个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海洋产业
1.《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促进海洋机构集聚。每年安排不超过4000万元,围绕海洋能源与矿产开发、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产业领域,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海企业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研发机构和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引导国际知名船级社、海洋组织等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于在深圳落户的涉海企业、海洋研究机构,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对新引进的远洋渔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且在深圳市运营两年以上,拥有的远洋渔船总吨位在8000吨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含)至8000吨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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