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6-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问题一: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较多,在加计扣除时应如何申报处理呢?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题二:我公司是以钢材贸易为主的企业,能否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列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钢材贸易为主的企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范畴,因此不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三: 我公司准备进行办公场所搬迁,需要清理一批资料,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需保存多久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一,其相关备查资料同样适用这一规定。问题四: 我公司研发周期较长,研发的产品销售与研发材料费用跨年度,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的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问题五:我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科技部门备案吗?
答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到科技部门备案或鉴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提前备案。
问题六:我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不符合“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核心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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