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榕海渔规〔2026〕3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榕海渔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福州市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全方位推进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海洋产业的新优势,发展高质量高效现代渔业,保障渔业发展安定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按照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专项资金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海洋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编制执行;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海洋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自身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三)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四)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水产养殖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水产品加工方面、金鱼产业发展方面、渔业生态环境方面、海洋渔业品牌建设方面、渔港建设与船舶管理方面、渔船渔工保险补贴方面、远洋渔业发展方面、其他海洋渔业事务等,具体支持范围:
(一)水产养殖方面。主要用于支持设施渔业、稻(农)渔综合种养、深远海养殖、水产种业发展、新技术应用推广、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渔业相关规划编制及其它养殖相关项目等工作。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控制等。
(三)水产品加工方面。主要用于水产品加工奖补,支持新建、改建近海水产加工船,支持龙头企业新增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新增购置加工生产设备等工作。
(四)金鱼产业发展方面。主要用于金鱼奖补及宣传推广活动,支持金鱼养殖基地建设、打造金鱼线下综合市场、金鱼电商销售、金鱼种质资源保护、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开设金鱼主题门店等工作。
(五)渔业生态提升方面。主要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有关工作;开展赤潮监测有关工作;对全市海水、淡水养殖排放口开展定期和随机监测,开展海水、淡水养殖尾水达标情况评价分析等工作。
(六)海洋渔业品牌建设方面。主要用于国家级渔业展会参展奖补、品牌项目奖补、地方特色品牌农业展示展销活动和中国农民丰收节有关活动、品牌赋能项目及上级交办的品牌宣传等工作。
(七)渔港建设与船舶管理方面。主要用于开展船舶管理;在电视台播报海洋环境预报;支持全市乡镇船管站建设;以及支持“十五五”期间渔港建设、升级改造等工作。
(八)渔船渔工保险补贴。主要用于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传统沿海渔船、渔工保险等远洋渔船、渔工保险等险种开展保费补贴;对水产养殖类台风指数保险、高温、暴雨指数保险、海水赤潮指数保险、渔业财产设施保险等等险种开展保费补贴。
     (九)远洋渔业发展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市级远洋渔业产业发展,兑付市级远洋渔业奖补资金,支持发展现代化远洋捕捞、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和履约管理等,助力远洋渔业项目有序推进、产业稳定发展。
     (十)其他海洋渔业事项,包括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法人组织。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补助资金和留市部分资金。
(一)对县区补助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因素法是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实现资金分配公平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方法。
(二)留市资金,由市海洋渔业局按照工作任务采用项目分配法或因素法要求拟定细化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县区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下达:
(一)市海洋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海洋渔业局。
(三)市海洋渔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海洋渔业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渔业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各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海洋渔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并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合理制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渔业局,绩效目标未完成或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留市部分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