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榕创之星”人才遴选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州市“榕创之星”人才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
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5〕3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每年从全市产业发展前景好、研发水平领先、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创业人才中遴选一批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培养,打造一批产业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二、申报条件
“榕创之星”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两类。申报人不限国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一)申报“创业领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创领办企业的,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我市企业的,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每年在榕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拥有一定公司股份。已认定为福州市级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人才(或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包含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人才。
3.近三年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年均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6%;年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年均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4.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在福州市内实现产业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二)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榕工作满1年,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适当放宽)。已认定为福州市级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人才(或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2.从事科学前沿研究和技术创新,仍在科研一线工作,专业水平高,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潜力,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冲击国家级、省级相关人才计划的实力。大力支持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的未来产业等领域人才。
3.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创新人才近5年须牵头承担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科技人才须以第一完成人至少获得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1项,且创新成果已实现转化应用。
4.受聘于在榕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受聘于在榕企业的,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每年在榕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三、申报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1)个人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
(2)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公示、集体研究;(3)市委人才工作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印发名单等。
四、支持措施
纳入福州市高层次D类人才,享受“闽都英才卡”配套服务,享受所属层次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并给予入选人每人20万元奖励。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密,不得失实造假。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撤销申报、入选资格,已获得的支持经费、人才称号将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确认申报人申报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对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负审核责任。
3.以下情形不能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顶尖人才、A类人才)、省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杰出科技人才、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省“双创之星”、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省产业领军团队、省高技能领军人才、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市“榕创之星”等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以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参与申报。
4.每个企业原则上获得一次人才认定后,实施期内不再重复申报同一类型的人才。
5.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福州市“榕创之星”人才遴选办法》(榕科规〔20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