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时间:2026-06-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降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本,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和推动“闽西南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作目标】充分整合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拥有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向闽西南地区乃至全省、全国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服务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提供共享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拥有可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二)拥有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质量检验等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先进、运行状态良好,符合国家计量检定或校准标准。
(三)拥有与仪器设备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提供规范的测试分析和技术服务。
(四)同意将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信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非涉密信息在共享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五)遵守共享平台的管理规定,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三条【运营单位】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和推广等工作。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共享平台运营管理制度、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客户服务能力。
(二)能够公正、客观地审核入网仪器设备信息,维护共享平台运行秩序。
第四条 【加入共享平台流程】
(一)信息填报。提供共享服务单位在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在线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按照共享平台要求录入拟共享的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性能指标、安置地点、服务内容、参考收费标准等)。
(二)信息审核。运营单位对提供服务单位提交的注册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信用承诺。审核通过后,提供服务单位在线签署《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用承诺书》。
(四)入库上线。完成承诺后,相关仪器设备信息正式纳入共享平台资源库,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预约等服务。
第五条 【奖补政策】提供共享服务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除外)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可按共享总台次享受财政奖补:
(一)单台共享仪器设备服务单个仪器使用单位年度总金额大于5000元的计为一个台次。
(二)总台次指同一台仪器设备在一个年度内,为不同仪器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数量累加。
(三)年服务对象为5家(含)以上,且仪器共享总台次大于10(含)的给予5万元奖补,每增加10台次奖补资金增加5万元,每家单位最高封顶30万元。
奖补资金可用于提供共享服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奖励和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补助等。奖补资金按年度发放,并实行预算总控。
第六条【申报材料】
提供共享服务单位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提供共享服务应自行保存服务过程及相关证明原始材料,运营单位每年将选取一定比例的提供共享服务单位开展现场核查。享受服务奖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奖励申请汇总表;
(二)有效票据及收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应备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七条 【奖补流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政策奖补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材料;
(二)审核与抽查。运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并选取一定比例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三)集体研究。审核通过的,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与行文。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市科技局下达文件,予以资助。
第八条 【后续管理】
以市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并对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
(一)市科技局立项资助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符合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在平台建设期内加入市共享平台。
(二)市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在评估考核时,未加入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将作为重点整改事项,拒不整改的将视为评估不合格。年共享服务总台次将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共享服务数据由平台运营单位根据网上系统服务数据出具书面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奖补
的单位,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将涉及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同类型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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