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生态,促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精神及国家、省、市金融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扶持对象,是指在深汕依法从事金融活动,并经相关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审批和监管,或者在行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符合以下类别要求的机构(以下统称“机构”):
(一)货币金融服务领域:银行(含分支机构)、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机构。
(二)资本市场服务领域:证券公司(含分支机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
(三)保险业服务领域: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受理与审核、开展绩效自评、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奖励资金开展监督。
第四条 本措施扶持实行“分类聚焦、年度统筹”原则,区金融工作部门每年初发布年度扶持重点,结合上级政策导向和扶持资金总额情况,选取1-3个金融细分领域作为扶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业务规模扩张和产业融合
引导机构加大对深汕先进制造、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证券公司(含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涉及证券交易的机构,上一年度证券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按上一年度证券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公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非证券交易类机构,上一年度实际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按当年新增管理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近三年保费收入规模超3亿元以上,申报的上一年度为正增长,且申报后近5年内连续保持正增长的,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累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试点
(一)首单银行创新奖励。深汕的金融主体首单推出并纳入国家级创新案例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此类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二)首单保险创新奖励。深汕的金融主体首单推出并纳入市级创新案例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此类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三)跨境金融试点奖励。对获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试点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且上一年度实际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金融生态建设与交流合作
金融机构在深汕范围内牵头举办,并提前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大型金融论坛、产业对接会、创新大赛等活动,活动规模(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及效果(促成合作意向不低于5项或签约金额不低于1亿元)达到要求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此类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政策叠加限制。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已获本区其他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需在本区奖补资金中予以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要求与责任。区金融工作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材料清单及审核流程,申报主体需在规定时限内自主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支持的,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予支持情形。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1.近三年内因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奖补年度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金融监管部门“黑名单”;
3.奖补年度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政策兑现时仍未结案;
4.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信息;
5.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6.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
7.近一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追责。
(四)税费说明。申报主体获得的奖补资金属于应税收入的,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税费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第九条若干措施资金管理
(一)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具体奖励比例由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
(二)本措施的奖补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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