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细则(征求意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细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5号),规范政策兑现流程,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细则。第二条  本申报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5号)中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条。第三条  本申报细则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第四条  本申报细则所支持的单位应同时符合基础条件和政策条件。基础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厦门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政策条件根据以下具体政策执行。
第二章  政策条件及奖补标准
第五条  支持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项目。
(一)政策内容对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揭榜攻关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项目应属于人工智能领域,且入选以下项目之一:
1.工信部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优胜单位、人工智能产业及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优胜单位。
2.工信部和国家药监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
3.国家发改委人工智能+应用攻关工程项目并且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4.所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更新,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入选以上项目的佐证材料。
3.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投入按照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口径核算。
第六条  支持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一)政策内容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10号),分三档给予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项目立项后拨付5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部分。(二)申报材料项目立项后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首批款项。项目验收另行根据省工信厅验收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支持新建国家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平台。
(一)政策内容
1.对新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平台等国家级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述平台指入选国家发改委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平台。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更新,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入选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支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资源落地。
(一)政策内容
1.对企业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资源转化的(含建设分中心、共建成果转化平台等),按照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数据)费用最高不超过3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指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并且以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运营机构应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研发运营团队不少于10人。
3.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新增,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佐证材料。
3.国家级创新平台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佐证材料。
4.分支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研发运营团队花名册和隶属关系证明。
6.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向、研发运营团队简介、研发成果、软硬件环境等。
7.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成果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8.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含设备和软件清单、购置时间、发票号、购置费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投入范围。
第九条  支持建设省级创新平台。
(一)政策内容
1.对新建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按照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数据)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更新,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新获批建设省级创新平台的佐证材料。
3.创新平台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向、研发运营团队简介、研发成果、软硬件环境等。
4.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成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5.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含设备和软件清单、购置时间、发票号、购置费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投入范围。
第十条  支持研发首版次软件。
(一)政策内容
1.对企业自主研发,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软件产品功能、性能指标通过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3.软件产品开发完成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已实现市场应用。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软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需包含人工智能相关功能检测。
4.软件产品功能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查新报告、相关学术成果、国内外知名专业赛事获奖证书等。
5.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提供相应许可或认证。
6.首版次软件已实现市场应用的佐证材料,包括销售合同等。
7.首版次软件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投入按照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口径核算。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模型攻关。
(一)政策内容对福建省人工智能优质行业垂直模型,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工智能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规〔2026〕1号),分A、B、C三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采取分阶段补助方式,认定后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二)申报材料项目认定后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首批款项。项目验收另行根据省工信厅验收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支持打造示范场景应用
(一)政策内容
1.对入选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按照项目人工智能技术改造投入(设备、软件、数据、研发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主体应为典型案例入选单位,若入选单位为技术提供方,申报奖励须取得场景提供方同意。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申报项目入选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的佐证材料。
3.项目人工智能技术改造投入(设备、软件、数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范围见附件2。
4.场景提供方同意技术提供方申报奖励的声明(案例入选单位为技术提供方的提供)。
第十三条  支持研制“爆款终端”
(一)政策内容
1.支持智能产品研发推广,每年按照应用推广情况(40分)、技术创新性(30分)、社会效益(30分)综合评定一批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个的“爆款”终端产品,分A、B、C三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每年给予奖励的产品最多不超过10个,其中A档不超过2个,B档不超过3个,C档不超过5个。
2.申报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同家企业同类或同款产品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1次。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智能终端产品拥有自主产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智能终端产品介绍,重点针对应用推广情况(销量、用户数等)、技术创新性(人工智能技术水平等)、社会效益(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等)进行描述,并提供对应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一)政策内容
1.支持建设大模型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采集训练工厂等基地平台,对平台按照建设费用(含扩建)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平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团队、软硬件环境。
3.平台为行业模型和智能体开发提供模型、数据采集训练、开发测试工具、适配评测等服务。
4.平台已累计拥有5个以上服务案例。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公共服务平台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内容、办公场地、服务团队、软硬件环境、服务内容等;
3.平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或租赁合同;
4.平台服务团队花名册和隶属关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个税缴纳记录等);
5.5个以上平台服务案例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6.平台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建设费用范围包括:软硬件设备(不含算力基础设施)、工器具、数据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用、云服务器费用。
第十五条  模型券
(一)政策内容
1.设立“模型券”,对企业购买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开展研发生产的,按照模型购买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模型服务商实施入库管理,对企业购买已入库的服务商的模型服务按规定给予奖补。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3.模型服务商应是基于已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或算法,对外提供软件服务和产品的企业。
4.模型服务商提供的模型服务和产品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
5.企业所购买模型服务和产品的使用方式包括云化部署、私有化部署、API调用、端侧部署等。模型购买费用包括模型订阅费用、API调用费用、模型服务平台和智能体应用开发工具使用费用等。
6.模型服务商和模型券申领单位为非关联方。
(二)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模型券申报表(附件2)。
3.购买模型服务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数量较多的视情况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使用模型服务和产品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PI调用记录、项目开发文档等。
第三章 兑现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策申报和兑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兑现内容、申报时间、受理渠道等。(二)企业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细则及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需申报材料原则按本细则执行,结合工作需要另行以申报通知方式明确。(三)组织审核。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按程序研究后确定奖补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下达奖补资金。第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涉及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政策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申报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更名、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在一个部门或者到不同部门重复申报。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申请工作中应如实编制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虚假报告等。如有此类情况,市工信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预算总控,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