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6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以数字人民币等多种方式发放。
第三条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年度预算内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中英街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评审规则等内容;
(二)负责对分项产业资金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
(三)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
(四)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核查、评审,制定扶持项目方案;
(五)负责项目的公示和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
(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
(七)负责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
(八)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九)负责形成各分项产业资金项目的部门项目备案表,明确申请人、资助政策、资助项目、项目名称、拟资助额、拨款单位、公示链接、资金拨付年度(企业享受扶持年度)及负责科室或部门等信息。
(十)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产业资金统筹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会务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在单位申报预算阶段汇总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并向区财政局申报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
(三)负责收集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表,及时汇总更新项目备案总表并向各主管部门提供;
(四)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报备的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年度报告,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直接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对产业资金的受理、支出、评审专家选定、评审结果认定和选用、违规发放的产业资金收回、执行结果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
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等。
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众健康有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认为对盐田区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机构、单位。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申请的产业资金分项资金政策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主体不存在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产业资金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项目不得被不同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用于重复申请,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每家中小微型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每家机构、单位、大型企业、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每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可先根据项目备案总表核查扶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原则,核查申报对象同一年度获得产业资金扶持总额是否超过第三项有关扶持总额上限原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一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产业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产业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济发展目标和项目备案情况,提出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并根据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分配方案向各主管部门下达预算;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五)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区常务会审议,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六)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核准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和需提供的申报资料,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各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对象的申请,并核查申报对象所申请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及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核方式分为核准类、评审类、“免申即享”类三类。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条件明确各项目的审核方式。
(一)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3.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三)属于“免申即享”类项目,扶持对象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按流程确认资金申领意愿即可。“免申即享”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扶持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
2.扶持对象是否发生扶持事项及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各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实,无需扶持对象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其中评审类项目需主管部门再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后提请部门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以及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并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报产业资金统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公示流程。
经核准或评审拟予以扶持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对象;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扶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产业资金管理费用由各主管部门内部流程审批,并向产业资金统筹部门报备。
第六章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盐田区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企业、单位、机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报备并抄送各主管部门,由产业资金统筹部门将其行为录入项目备案总表。
第二十三条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产业资金统筹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盐府规〔2023〕3号)同时废止。对于原管理规定废止前已受理的产业资金项目,按本规定继续执行。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机构或职能调整,则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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