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海委宣联〔2025〕1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海委宣联〔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文艺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文艺创作、文艺活动项目和优秀作品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预算,并根据我区年度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及重大文艺项目实际逐年安排,具体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文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作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奖励的评审机构。评审委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文联等单位领导。评审委下设评审委办公室(简称“评审办”),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评审办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评审委组建由文艺界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委库,负责对申报项目艺术性(学术性)、操作性等进行专业评审,并提出扶持建议。
第六条评审及资助、奖励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文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
第七条评审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评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经评审委主任同意,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评审委会议。评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评审委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第三章支持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坚持向原创文艺精品创作和列入国家、省、市、区重大文艺活动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重大主题文艺创作项目,鼓励扶持优秀青年文艺人才创作项目。获得资助项目将列入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文艺作品项目库,评审委对入库作品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
第九条凡作者或创作单位、出品方之一为我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且享有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的作品,均可参与申报,在海沧工作、生活台胞享受同等待遇。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扶持的文艺作品应符合以下四条要求:
(一)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
(三)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并能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符合以下其中任意一款要求:
1.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和闽南文化精神内核,尤其是海洋文化、海丝文化、侨台文化,反映海沧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海沧的名人、名家、名著风采并具有历史、时代和人文价值。
2.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健康向上的优秀少儿作品。
3.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4.列入国家、省、市重点规划或反映重大题材、重大活动的优秀出版项目;填补学术空白,反映相关领域最高水准或最新研究成果的原创文艺学术出版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传统文化进校园项目
1.讲古、答嘴鼓、闽南童谣、厦门歌仔说唱、诗词闽南方言吟诵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曲艺和语言类相关节目的创排与展演;
2.歌仔戏、高甲戏、南音、闽南皮影戏、木偶戏等优秀传统戏曲折子戏、小戏、戏曲课本剧、小曲目、闽南戏曲广播体操、韵律操和戏曲程式舞蹈等戏曲类,古埙、古琴等闽南传统音乐类相关节目的创排与展演;
3.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蜈蚣阁制作技艺、戏曲头饰制作技艺、传统香制作技艺等闽南传统美术技艺类的普及教育;
4.闽台送王船、保生大帝信俗、海沧蜈蚣阁、新按五祖拳、闽台青草药、海沧元宵油炬走境习俗、采莲等海沧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普及教育。
每个传统文化进校园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5万元;影响广、特别优秀的项目,由评审委审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二)优秀个人文艺项目
1.个人演出(演奏)专场、个人演唱专场及优秀作曲(含戏曲)个人音乐作品专场(含联合,不超过3人),资助额度不高于3万元;
2.美术、书法、摄影个人作品展(含联合,不超过3人),资助额度不高于3万元;
3.个人著作出版,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
(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1.文化活动类项目:全区性的大型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10万元,中型项目不高于6万元,小型项目不高于3万元;
2.文艺赛事类项目:大型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10万元,中型项目不高于6万元,小型项目不高于3万元;
3.文艺研讨类项目:大型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2万元以内;
4.文艺文化培训、讲座类及“文艺两新”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2万元;
5.文化交流类项目:大型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10万元,中型项目不高于6万元,小型项目不高于3万元;影响广、特别优秀的两岸文化交流项目,以及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油画家作品展览交流类项目,由评审委审议,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6.展览展演类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
市、区出台的相关资助政策与本措施有相同条款的,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标准如下:
(一)在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获奖的作品和个人,因厦门市级已给予相应奖励,区级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二)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参与指导或主办,中国文联直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综合年(届)展中获奖、入围的作品:
1.如获得一、二、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级别奖,下同),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2.如获得优秀奖、参与奖或属入围作品,分别奖励2万元;
3.如设有提名奖,按所提名奖项下降一个等次进行奖励;
4.如设有特等奖,奖励6万元;
(三)在重要国际性文艺比赛、年(届)展(具体范围由评审委确定)中获奖、入围的作品,比照条款(二)进行奖励;
(四)在中国文联直属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直属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专项)年(届)展、文学单项(专类)奖中获奖、入围的作品,比照条款(二)减半进行奖励;
(五)在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指导,省文联直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综合年(届)展、综合文学奖项中获奖、入围的作品,比照条款(二)减半进行奖励;
(六)在福建省委网信办、省委宣传部联合主办的全省短视频大赛中获奖的文艺类作品,比照条款(二)减半进行奖励;
(七)获得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比照条款(二)进行奖励;
(八)为切实发挥海沧优势,做大做强海沧油画品牌,对油画类获奖作品奖励额度在以上标准基础上上浮50%进行奖励;对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油画类年(届)展获奖入围作品,比照条款(二)减半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重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评审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一)具有海沧区籍户口或取得海沧区居住证的公民;
(二)在海沧工作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公民及在海沧工作的台港澳同胞;
(三)在海沧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四)定向为海沧区创作的团体或个人。
(五)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艺术门类的中国文联所属国家级协会会员或福建省文联所属省级协会会员身份,同时为海沧区相关艺术门类的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申报资助的项目,须在海沧区立项、备案,参赛评奖须由我区或我区联合报送且我区享有申报权、荣誉权。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扶持项目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资助的项目,应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申报时已发表、演出、播映过的创作作品或已完成的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若因档期安排、重大节庆配合等合理原因未能及时申报者,可在下一期受理时申报,但申报者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每年上半年,评审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其中:
(一)申请优秀文艺作品扶持的项目:填写《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并根据具体作品门类,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的项目:填写《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并提供获奖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专项资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评审委审定”三级评审制:由评审办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委评审,并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和资助金额建议;评审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建议,审核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在区级媒体上对资助和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办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由区委宣传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下达时限按预算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一)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区文旅局、区文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协议》,并按照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二)对确定予以扶持的作品(项目),分两次拨付经费:协议签订后拨付80%的扶持资金,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20%的扶持资金。
(三)对获得奖励的作品,奖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实施进度、项目经费预算、实际支出等以提交的《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项目策划书、作品文稿及相关材料为准,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评审办提交书面说明。如构成实质性变更的,评审办报经评审委同意后,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助资金的拨付进度、金额。
第二十一条获资助项目的成果使用时(包括出版、上演、播映、展出、宣传和举办活动等),须在相关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广告、节目单、海报、片头等宣传材料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资助者须按规定向评审办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以及项目海报、演出说明书、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区评审办对扶持作品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资助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评审委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评审办,评审办将视实际情况对该项目采取延期、终止或撤销等措施。其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的,不影响受资助者的申报资格,资助资金未支出部分应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评审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部分或全部返还已拨付的资助款项。除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办核实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被扶持对象三年内申请新扶持项目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二)与批准的扶持作品内容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作品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二十七条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主
体在本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海沧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