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每年安排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影视作品创新提升,宣传福州城市形象。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影视科技、基地运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含动画电影、虚拟现实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微短剧)、电视动画片。
第三条支持影视精品项目创作生产。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精品项目并公映、播出的,给予相应扶持金额50%的配套奖励,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选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电影局)和福建省广电局重点支持的影视精品项目并公映、播出的,给予相应扶持金额30%的配套奖励,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一)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院线等固定放映场所公映的电影,给予奖励30万元(虚拟现实电影给予奖励10万元)。票房达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影片一半以上时长在电影频道(CCTV-6)黄金时段(19:30-22:30,下同)首播的给予奖励50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首播的电视剧,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
(三)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电视动画片,按照播出合同交易收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动画片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奖励获得国内重要奖项的最佳、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飞天奖、白玉兰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和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金丝路奖的奖励100万元;入围以上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大力拓展福州影视文化国际交流空间,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动画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播出,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我市影视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动画片不超过20万元)。我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发展我市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动画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在国内院线等固定放映场所公映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电影频道、电视剧频道、少儿频道)播出的影视作品,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电影相关内容播出时长不少于3分钟、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电视动画片)相关内容播出时长不少于10分钟的奖励10万元;电影每增加1分钟再奖励3万元,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电视动画片)每增加1分钟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虚拟现实电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地标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累计总时长超过15秒的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实际收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支持我市影视拍摄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用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旅游景区(点)等现有资源,打造影视拍摄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授牌和资金扶持的影视拍摄基地,给予相应扶持金额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除本措施第五条、第七条外,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奖励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2022年10月18日发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7号)同时废止。